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陕国投答辩称:我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外汇拆借合同后,即按照财务公司的付款通知将双方约定的外汇拆借资金从我公司设在中国工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确认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财务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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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河北公司作为保证人,在1993年3月25日中行营业部和张家口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名,并于同日向中行营业部出具了不可 请求判令张家口公司和河北公司偿还尚欠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河北公司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同年5月8日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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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北滘信用社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 指定的佛山市范围内有权审理涉港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且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与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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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未到庭答辩。被告广州中望、欧志星和电白三建在庭审中均确认对《借款协议》签订事实并无异议,被告广州中望和欧志星另确认收到原告借款本金美金 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有权对本案行使司法管辖权。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借款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广州中望在广州市开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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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微笑堂在1987年11月6日出具的《信用保证书(流动资金部分)》中约定管辖和解释该保证书适用的准据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案诉讼适用 无效是错误的。2、两被上诉人在信用担保书中已明确承诺“鉴于贷款人承诺根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一百三十万美元和三百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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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国通支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国通支行与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国际业务部)不是同一主体;国通支行 辩解意见,由于该费用实属当事人意志范围的事项,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限制,且异议人也未提出已经交纳该项费用的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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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国通支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国通支行与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国际业务部)不是同一主体;国通支行 辩解意见,由于该费用实属当事人意志范围的事项,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限制,且异议人也未提出已经交纳该项费用的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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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国通支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国通支行与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国际业务部)不是同一主体;国通支行 辩解意见,由于该费用实属当事人意志范围的事项,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限制,且异议人也未提出已经交纳该项费用的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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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国通支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国通支行与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国际业务部)不是同一主体;国通支行 辩解意见,由于该费用实属当事人意志范围的事项,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限制,且异议人也未提出已经交纳该项费用的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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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国通支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国通支行与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国际业务部)不是同一主体;国通支行 辩解意见,由于该费用实属当事人意志范围的事项,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限制,且异议人也未提出已经交纳该项费用的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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