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景承担。赵松景答辩称,此案属法院受理范围,郭相聚称依照规划有出路及多年的习惯性出路对,且法院对放树已判决给予赔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 上加盖公章予以证明,此调查处理情况说明并非该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为避免扩大损失以及出路对应郭相聚大门,同时也为了双方生产生活之便,赵松景请求出大门正北入大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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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扒掉旧房盖新房时,原告郭陆军、第三人郭留印以张允明建房占用出路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张允明私自改动集体土地使用证,市政府决定撤销该证, 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核认定,而一审不予审核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所争议出路没有经过城乡规划,上诉人张允明依据郸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郸集用(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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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汤国彦停止侵害,清除堵在原告出路上的障碍物(土墙及柴禾堆)。被告汤国彦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汤 判决如下:被告汤国彦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堵在原告汤更银出路上的障碍物(土墙及柴禾堆)。案件受理费100元,有被告汤国彦负担。如不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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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未到期,且被告申玉芝、李明泽租用此房作为出路及堆放杂物使用几十年,按照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双方协商租赁事宜。被告申玉芝、李明泽辩称购房不商量,租用在先,是唯一出路的理由不能对抗原告乔永灵主张权利;被告李明山辩称不构成侵权,出路不应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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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平方米的楼房,方城县人民政府向三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按照原来的自然通道作为出路,供三户15口人出入,至今已经15年,相安无事。2009年9月14日 用(2009)第1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另查明,该争议之地未经有关部门规划为出路。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系相邻关系,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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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利、李忠林、贺锡有、李和平、李光荣开会商讨收回土地问题,决定先封堵停车场出路,再与李富林、李宏斌协商具体交接问题。2009年8月7日,李良升、 保利、李忠林、贺锡有、李和平、李光荣见停车场和加油站北出入口被封住的出路全部被疏通,便再次开会决定将围墙和房子无条件拆除,将属于蒋沟村的土地恢复原样。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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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通道封堵,原告才知道在第三人的买卖契约中明确载明其宅院内有原告永久性出路的情况下,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1210-1-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却未标注原告 1500元的价格购买的,双方签订有买卖契约,该买卖契约载明,此宅院内有全院出路。1993年11月13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确权登记,并向被告提供了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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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8年买的窑洞,1999年马家砭村和赵家崖堤村修农田时,将我的出路兑换到了现在走的路,当时马家砭村支部书记郭福智允诺让我管理使用出路与水渠之间的空地 北向南到公路上,路面宽为三米。1999年,马家砭镇政府整修农田,将蔡正兵的出路指定到其窑洞的西边,由北向南到公路上,路面宽仍为三米,在蔡正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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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12月4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拆除多占出路1米的墙头,并恢复原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孙朝山称二被告侵占了他1米的出路,但原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能够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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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元。被告尹自品辩称,2008年5月30日,原告尹自法堵塞我父母家的出路引起纠纷,并将我父母打伤住院,原告具有过错。原告诉称我将其殴打致伤没有任何 说闲话引起事端,后果自负。2008年5月30日上午,原告尹自法又擅自在达成协议出路上垒墙头,尹四X夫妇不让垒,双方家庭人员为此发生纠纷。在争执的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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