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在同居期间确有实际花销,彩礼款的返还数额应做适当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3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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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气,被告王小芳于2010年12月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万启帅与被告王小芳同居期间有家庭成员6人(原、被告,原告父母,原告哥哥、原告姐姐),其共同财产有 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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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经常吵架生气,2010年2月17日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后被告回娘家分居至今。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子女。典礼前,经媒人庞xx手原告先后给付被告饭钱2000元、押大 婚姻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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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将原告和女儿逐出家门,并对原告的父亲进行威胁。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同居期间原告购买的财产,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康征缺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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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一台,一张床,一张桌子,两个木沙发。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双方成讼 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卢雪华与被告刘雪萍之间的同居关系;二、同居期间非婚生女卢若萱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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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24日典礼同居,2009年生育一女,取名贺妞。同居期间被告一直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双方没有感情,为此, ,其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解除。非婚生女贺妞双方就其抚养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被告的个人财产被子十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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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准非婚生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依法承担共同债务。被告霍中明辩称,2007年6月原、被告经杨朝江介绍认识,2008年 在原告处同居生活。2009年11月12日生育女孩杨雪X,现随原告生活。同居期间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起诉来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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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生气,2008年6月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子女。被告娘家陪送物品:棉床罩、夹床罩、皮帘、毛毯、凉席、 婚姻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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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现双方虽因故分手,但仍应妥善处理女儿的抚育问题。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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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即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有两年未同居生活,现双方已就分居、债务及小孩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由原、被告另行约定; 三、双方同居期间无财产争议,刘泽锋经手债务由刘泽锋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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