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发给第三人土地证,然后根据县政府的审批,依法为第三人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四至边界清楚,登记内容未侵犯相邻人的权益,上诉人提出的指界人指纹 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商城县花门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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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中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返还给原告前郭县哈拉毛都林场土地7000平方米。二、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 单位和鉴定人均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其次,鉴定内容及证明力来看,原告在指定鉴定范围边界时,是由其单位的人员自行指定的,原告并没有在现场,并不是双方认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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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占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返还给原告前郭县哈拉毛都林场土地7500平方米。二、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 单位和鉴定人均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其次,鉴定内容及证明力来看,原告在指定鉴定范围边界时,是由其单位的人员自行指定的,原告并没有在现场,并不是双方认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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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皋兑结700元,并得知自己承包的责任田被村组于1999年年底收回。收回的土地面积边界为:1、曹坟岗上三亩多,南与李廷样地相邻,北与任保 系自愿将户口迁出,相反南召县留山镇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户口并未迁出。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证据,故原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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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决定:此四宗争议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华侨农场。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 继续使用吉林省扶余华侨农场名称、经营地址情况的说明; 5、原告与第三人边界划分的申请报告;6、原告交纳草原管理费的收据;7、原告与村民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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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征地没有征地协议、付款凭证及被征地原单位指认边界证明材料,该变更登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 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汝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的积极行为。上诉人庙下村十六组与一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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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征地没有征地协议、付款凭证及被征地原单位指认边界证明材料,该变更登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 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汝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的积极行为。上诉人庙下村十五组与一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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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利用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能擅自利用。二、争议地南边界(即刘树奇建筑物南墙)往南、高永亮建筑物以北约1.8米的土地 当事人,故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城关镇政府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处理争议土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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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拟证明土地利用现状明显错误,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的合理布局原则,错拐宽度0.78米部分土地面积应归原告使用;证据6拟证明孙靖涛的签字并非两家 用(89)字第51191号,其宗地图标明,常忠发住房的西山墙和院墙为与西邻边界墙。常忠发去世后,其妻王淑芬继承了该房屋。并于2000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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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的事实和理由。 张金福一审反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因 的主张,鉴于张金福与西沥津村委会就《集体农业设施转制合同》中约定的边界存有争议,王泽胜作为涉案平谷县砖瓦厂的负责人就案件事实所作陈述,符合客观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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