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注:英美合同法也认为第三人在接受该利益后,则不可被取回,参见斯密思:《合同法》 人直接向债务人起诉,将不止一次地简化诉讼环节。(注:[英]E.J.雅各布斯:“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和对价规则的改革”,张文彪译,谢怀@③校,载《法学译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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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我国收购立法应当借鉴英美及香港等地的立法经验,对收购要约的公布时间做出严格的限定,且这种限定不应仅限于强制收购要约的 不能擅自采取反收购行动。 2.英国公司法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的规制 英国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则,其本身的立法目的并不是对公司的反收购预防措施进管制,但是这些规则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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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定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根据传统的对价理论,受诺人对允诺发生依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恩惠性允诺 经债务人业已依约履行,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酬劳或对价,此项约定即生效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将该规则用在本案,其判决结果是:自1945年后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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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成为合同法上的约因的必须是合理的允诺(交换对价),只要在被告的允诺具有良好的、充分的或者足够的对价缺失,合同无效。 对约因的认定,英美法系上,有获益-受损式约因、互惠约因理论以及后来的对约因理论进行限定性完善的禁止翻供规则。获益-受损约因理论的基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375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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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定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根据传统的对价理论,受诺人对允诺发生依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恩惠性 债务人业已依约履行,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酬劳或对价,此项约定即生效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将该规则用在本案,其判决结果是:自1945年后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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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成为合同法上的“约因”的必须是“合理的允诺(交换对价)”,只要在被告的允诺具有良好的、充分的或者足够的对价缺失,合同无效。 对约因的认定,英美法系上,有“获益-受损”式约因、“互惠”约因理论以及后来的对约因理论进行限定性完善的“禁止翻供规则”。“获益-受损”约因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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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裁判机构以解决劳工纠纷。 (三)对英国合同法规则的变革 1.对价 英国法里是这样界定对价的:因获得对方的允诺支付的代价;这个允诺也因此而得以履行。[ 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签字许诺部分或全部偿还该项债务,许诺有效。 印度合同法的对价原则与英国法相比,最大的区别来自于第25条的后两款,也就是关于过去的对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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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的规则。该规则之存在将打破正统的以合同与侵权作为损害赔偿基础的二元化责任机制; (2) 富勒在阐述信赖利益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的过程中提出了在合同法中 和由克里斯多弗。哥伦布。兰德尔传承下来的形式主义法学,[18]并未对期待利益、对价等概念在合同法中的核心地位提出挑战。富勒虽然指出信赖利益是独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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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释的方法,从而构成了不同于英美法的特色。这种特色,一言以蔽之,就是“形式正义”。这是由于一个法律部门规范所构成的规则,都是由于“概念的界定”为起点 ,按照我国的合同,因为缺乏对价,变成了一个程序性的法律制度。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合不合理呢?上市公司的并购价格是不是合理的?合同法不能告诉我们,法官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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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诉福克斯(Fox)一案被认为是第一个在英美近代契约法上承认第三人诉权的判例(案件中,何力欠劳伦斯300美元,福克斯又欠何力 判决原告胜诉)。[⑥]1932年,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详细规定了对合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以第三人是否向受允诺人提供对价为标准,将第三人区分为“债权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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