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动产,可以认为,古日耳曼法一开始便把不动产与动产看作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客体,严格区分设立于两者之上权利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二元财产法 使用权、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和典权等)和抵押权,在动产上由设定了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在物的取得方式上,不动产取得仅限于继受取得(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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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反过来突出了作为制作和解释的对象的文本自身。它设定文本与文本之间存在着错综重叠的关系(intertextuality),因而在文本的背后存在着一种不以作者 以社会公益为由来说明抵押法理相对化的必要性是不充分的。另外,得到广泛承认的抵押权的劣后还势必侵害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利益,并引起民法、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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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我国担保法制十分不完善的情况下的产物。可以认为,立法者并没有设定不动产留置权之意,否则,1995年《担保法》立法时就应该考虑把1991 登记,可以弥补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的不足;第三,优先权的顺位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优先权或者发生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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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事担保则不同,可以依意思自治的原则自由设定。基于这种考虑,有必要承认税收债权的优先效力。 二、税收债权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 税收债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优先 〔M〕,黄冯明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37. 〔4〕熊伟:《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J〕,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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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债权之间具有平等的效力。正是在此意义上,王泽鉴先生认为物权是物之归属的权利。⑥而物之归属的确定,决定了物权不同于债权的特点,“物权与债权的不同 、土地和房屋的抵押权、地役权、典权以及地下资源的开采权等。各种复杂的物权形态绝非所有权能够概括的,而必须通过物权和物权法来确认和保护,并在权利的设定、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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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在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应受约束,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解除协议。债权人拒绝同意时,不发生 条1项规定:“1、为债权设定的保证和质权因债务承担而消灭。2、为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船舶抵押权,发生与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或船舶抵押权相同效果。3、保证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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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的根本标志就是其权利的设定是否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归属与使用的问题。抛弃了过去立法“重归属,轻 前提下,亦应当允许农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以农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同样要依法进行登记。6、作价出资权在明确农地使用权为物权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农民以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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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受偿。“](3)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例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具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原注:我国《海商法》第 谁优先?又如,出典人转让承典人已出租典物之所有权时,或在已经出租的不动产上设定典权后,又转让典物所有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和承租人都愿意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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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于其意思表示发生效力时使典权归于消灭之权利。“〔8〕可见,回赎权的性质有二:第一,回赎权对出典人而言是权利,出典人于典权设定后,并不负以原典 但也不是纯碎的担保物权。因为担保物权是从权利,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典权则否,因而典权与抵押权等纯担保物权亦不相同。可见典权既不是纯碎的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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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 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都已承认了不移转占有即可取得动产权利的动产抵押制度,而对动产抵押权得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基本没有异议。这就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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