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当事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并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同时确认受让人可以通过代替债务清偿债务的方式,使抵押权消灭,排除合同履行的障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 条件或办证条件,只是因为作为先履行义务人的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为了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才拒绝履行自己的在后义务,其届期不履行交房或办证义务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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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当事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并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同时确认受让人可以通过代替债务清偿债务的方式,使抵押权消灭,排除合同履行的障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 条件或办证条件,只是因为作为先履行义务人的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为了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才拒绝履行自己的在后义务,其届期不履行交房或办证义务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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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只能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即破产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我国新破产法第40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 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清偿顺序,如银行发行的次级债不得在其他所有债权人获得清偿之前进行抵销。 有的人认为,破产人之债权人故意违约形成的债务,应禁止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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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重新进行反思并作出相应调整? 应当承认,整个债法体系以及包括侵权之债在内的债务清偿制度,是建立在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这一假定之上。因此,民法关于债务清偿 。[28]但该方案存在如下缺陷:其一,由于担保权设定和实现方面所应遵循的时间顺序原则,它会使那些早先为企业侵权行为提供融资、并应为该结果承担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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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于破产程序外,不得由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债权。劣后债权,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的债权。德国破产立法采取前一种立法模式,日本破产 年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偿付250万元(名义债额)。水电站建成后,乙方因经营不善,未到债务清偿期限即被宣告破产。如按照上述计算公式扣除甲方未到期债权的利息,当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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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以及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进行了研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当对自然人的经营破产问题作出规定,破产法应当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申请破产的原因, ,实行自然人破产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利益。如果没有破产制度,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永远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将永远存在,不管债务人何时获得财产,其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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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是国有破产企业抵押权人心头最大的“痛”——以往国有企业破产,员工补偿在清偿程序中占绝对优先的地位,一旦普通财产不足以对员工进行补偿,则抵押财产亦会 新破产法在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上的原则是: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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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受理开始主义 .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要言之,破产案件一经法院受理,债务人即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处 优先受偿,岂不多此一举。但是,当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时,对优先清偿顺序债权个别清偿的撤销与否,就有了质的区别。 4、“但书”难以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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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只能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即破产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我国新破产法第40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 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清偿顺序,如银行发行的次级债不得在其他所有债权人获得清偿之前进行抵销。 有的人认为,破产人之债权人故意违约形成的债务,应禁止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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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或数个法人企业,而以空壳企业申请破产,承担原企业的全部或主要债务,以达到逃避债务清偿的目的。前几年曾有报纸报道,有的企业从破产财产中给离退休职工预留 ,在劳动者之间便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加之我国破产企业的财产之上往往都已设有担保,将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列在有担保物的债权之后,有可能得不到清偿。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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