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之尊重和债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关系。(注: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127.)但主债权转让之效力之所以不受保证人与债权人 内容在买卖之标的债权,具有权利瑕疵时,则出卖人即为未依正当方法,履行其合同项下之义务,买受人得依关于违约责任之规定,行使其权利,买受人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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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让与他人,债务也不得由他人承担。 [4]这主要是因为罗马人视债发生在当事人身体之间的关系,该种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从整体来看未脱离人身责任的范围,其 的作用决定的。对于质押合同而言,通知的作用在于决定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或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通知没有在质权设定时进行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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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利用权,丙和乙即使发生纠纷,宜应定合同纠纷。 二、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与物权保护纠纷之间的关系 (一)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物权保护纠纷案由 、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物权变动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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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条款的形式出现,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是在合同债权让与之前作出,否则,便不具有影响合同债权让与的效力。该约定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 所产生的留置权,为担保其因营业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就是说,留置权与债权人而非同债权相结合,由于债权让与并未消灭债权人与另一商人之间债的关系,留置权并不随同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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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务会议决议中,曾认为质押背书只是表明票据质权的直接证据,书面质押合同与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权的取得上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法》第31条第1 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物权法》仅规范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至于设质背书如何进行,票据质押与其他票据行为之间的关系等,则非我国《物权法》所及,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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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并非都由法律调整。两要素说是从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的角度阐述法律关系要素的。 三要素说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85]此说已成为 在优先效力或物上请求权之中,不必另列,以免画蛇添足。 [194]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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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之尊重和债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关系。(注: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127.)但主债权转让之效力之所以不受保证人与债权人 内容在买卖之标的债权,具有权利瑕疵时,则出卖人即为未依正当方法,履行其合同项下之义务,买受人得依关于违约责任之规定,行使其权利,买受人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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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上的回复原状。在一经“返还财产”便可达到使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回复到未订立合同时的状态的情况下,恢复原状就表现为返还财产,于此场合,从结果的 合同权利的行使,有的属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有的是担保权消灭时的担保物返还请求权,有的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和合同终止时的返还请求权竞合,有的与恢复原状(回复原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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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3]其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综合论。不少学者在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时,并不单独强调 ,一物一权主义为物权法学说上的归纳,目的仅在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之间的关系:其一,物权标的的独立性决定了一物之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故只有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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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属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样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 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时,就存在一个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换言之,在发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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