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德国商法分别采用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试图将商事法律规范与民事规范区别开来,但这种努力显得越来越勉强。从而使得商法得以独立存在的基础岌岌可危。2、商业行为的 的自由,任意性规范才是其精髓所在,强行性规范的增加导致了现代民法的危机。“现代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法律规则效力之间的矛盾显然不可能得到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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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呢?我们都知道萨维尼是个罗马法学家,他强调倡导的历史法学派主张从罗马法中寻求私法即民法的本原。许多同学曾经问我,一个德国人为什么将罗马法当作本 所以民法上的行为和行政法的行为可以说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在科学的民法学理中,公法与私法必须明确区分,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才是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因此不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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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想从来没有实现过,但由于信奉此理论的士大夫控制了行政与司法权,从而阻隔了民间自身的财产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途径,进而也抑制了市民社会及私人所有权的 本位:民法典编创之归依-质疑我国民法应兼社会本位说[C].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二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78-179。[14]丁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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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后者以现代社会更加强调商事活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商事交易及商法上形成的制度与思想已逐渐成为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由,主张构建以商法 身份特性是建立在商人特权基础之上的,而现代商法的商人身份法的特性是建立在现代民法的具体人格基础上的。商事主体区别于民事主体的显著表现是商事主体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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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以及“君主喜欢的东西就是法律”、“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11]等法律观念的确立,私法逐渐被公法所吞噬。 从11世纪后半期罗马法复兴开始,围绕着是否需要 海洋和陆地的区别,也不能从海洋和陆地固有属性的比较中得出哪个更为重要的结论。 就整个法律制度而言,作为先验法律概念或者法律理念的公法与私法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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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现得很清楚。两国破产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形式上。德国破产法深刻体现了法典化的特点,讲究体系(包括破产法本身的体系和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逻辑,这让其 这时了解判例就更重要。总体说来,德国法上的判例主要还是着眼于对法律的解释和具体化,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除外)。笔者在德国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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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附加“其他重大、明显违法行为”这一概括性规定,以明确无效行政行为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区别。这样,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行使抵抗权才有章可循,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 人受行政行为侵害时,其正当权益也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建议:(1)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应分别规定确认无效判决和确认无效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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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从法律上赋予了妇联组织贯彻实施妇女法的责任。在制定与完善妇女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妇联是妇女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在 管理秩序的相对人采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但被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仍有一定区别:行政机关是一般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只有在行使被授职能时,才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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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权利类型,认为它涉及生命、身体完整、自由、名誉、社会地位、姓名和区别性的标志以及作者和发明者的权利等。⑦这一著作被欧洲法学界认为是人格权的基础理论研究 的保障,这并不是说,有一种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们不能与法律承认的人格权并列。《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甚至没有明确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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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私法财团。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遵丛罗马法以来以有无成员以及其责任能力来自特定的财产还是成员的信用法人区分理论;至于公法社团与私法社团、公法财团与私法财团的区别,则以产生和适用它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还是私法、承担公法职能还是私人职能为准。公法上的社团有无(私法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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