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很可能采取救济手段提起自诉,这就使大部分原本不必要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导致诉讼经济原则无法实现。 四、路径 ,检察机关应当退出自诉程序,由原自诉人继续进行诉讼。概言之,诉讼担当实为法定代理之另一形态,检察官系以被害人之代理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不具有国家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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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他们说他们是代表国家。那么对特定案件可以讲是绝大多数的案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公诉中奉行着可能定罪和公共利益两项原则。“可能定罪”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不起诉的决定,但是都是对案件的终结性裁决。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从程序角度作出的结论,这种不起诉的决定在存疑不起诉情况下,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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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诉使被不起诉人仍然处于被追究、被起诉的地位,承受着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受审的可能,产生思想上、心理上的压力;第二,被害人起诉后,为了保证审判 被害人申请,并提出一定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裁定检察机关强行起诉,仍保留公诉的方式。”(31)这其实是德国强行起诉程序(32)的模式,这种制度固然有可取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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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第349条“法院宣布延期审理后,检察机关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撤回 机关未提起诉讼当然谈不上撤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也不得撤回起诉。这是因为案件一旦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检察机关就应积极地提出证据,承担举证责任,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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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个案处理所作的决定,发现有错误,不应直接撤销或变更,只能通过检察机关依司法程序重新审查加以纠正。彭真同志说得好:人大常委会要严格依法办事,一不要 诉讼法对公诉职能的行使,另有专条规定。我们这里提出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具有的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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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及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的权利以外的检察官的全部职权。可见,德日两国仍适用公诉程序。在这一点上,我国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与德、日两国的规定迥异。 (四 了混乱。首先,在庭审监督方面,对于自诉案件,我国立法并不强制检察机关出庭,实践中,一般也无检察人员到庭监督。这与告诉才处理以及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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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工作记录(情况说明),通过证据反映案件的事实和全貌,通过警察、鉴定人出庭反映侦查过程和程序合法,将是我国刑事诉讼努力和追求的方向。[4]25 (二)我们 可作为控辩双方法庭辩论的内容,但不宜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尤其不宜在检察机关的公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中引以为作定案的根据。 我们基本同意这样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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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提起公诉后,又通过出庭支持公诉、监督审判、监督判决执行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对整个诉讼过程进行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职责 检察制度职能的特色和优势。 5.从程序设计看,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同时行使并未损害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对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和抗诉是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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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及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的权利以外的检察官的全部职权。可见,德日两国仍适用公诉程序。在这一点上,我国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与德、日两国的规定迥异。(四 了混乱。首先,在庭审监督方面,对于自诉案件,我国立法并不强制检察机关出庭,实践中,一般也无检察人员到庭监督。这与告诉才处理以及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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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而言,在主要依靠侦查案卷获取有关侦查行为的信息时,我们不能对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侦查监督职能抱有太高期望。[57] 五、结语 基于以上局限或 、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5]《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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