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再审和执行过程中协调,可以说,这种协调工作已经与民事诉讼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法院最后不能出具调解书。尤其要指出的是 二:一是关于协调结案的方式。行政案件除了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以外,人民法院不得制作调解书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而且,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通过协调,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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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它的使用,从长远来说是危害程序正义的,过多的使用会动摇正常的一、二审程序的功能。我们必须明确再审是一种非正常的救济程序,是一种例外,这是它的 的不平等。但是不能忽视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法院都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一定联系的,因此,想通过对错误管辖的事由来启动再审程序是不能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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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再现。 2.接受指令进行再审的再审程序中的法官心理。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对该院自己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进行再审时,具体负责再审的法官在心理上会面临两 的法院来重新审理,从其内心里是不愿接受的。虽然再审要重组合议庭,原先审理该案的法官不得参与对案件的再审,但这在当事人看来,并无实质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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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却无相关的规定。我国诉讼系自由顺序主义,当事人可以在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的任何阶段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甚至可以在二审、再审程序中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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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随时提出证据,就可能使二审改判一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重审,甚至由再审程序对前面的一审或二审判决作出变更,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而实际情况是,在 调动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但容易使之丧失再次举证的权利,导致二审和再审程序形同虚设。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效的冲突,不仅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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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它的使用,从长远来说是危害程序正义的,过多的使用会动摇正常的一、二审程序的功能。我们必须明确再审是一种非正常的救济程序,是一种例外,这是它的 的不平等。但是不能忽视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法院都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一定联系的,因此,想通过对错误管辖的事由来启动再审程序是不能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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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它的使用,从 长远来说是危害程序正义的,过多的使用会动摇正常的一、二审程序的功能。我们必须明确再审是一种非正常的救济程序,是一种例外,这是它的 的不平等。但是不能忽视的一点 是,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法院都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一定联系的,因此,想通过对错误管辖的事由来启动再审程序是不能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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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条规定,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 《日本旧民事诉讼法》第483条曾规定,对于诈害判决,第三人可以准用再审程序中的恢复原状之诉予以救济。第三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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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再审诉讼调解区别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一审、二审诉讼调解的根本所在。因为,它一方面要充分关注当事人的合意,推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同时还必须直面生效裁判 协议,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可见,民事再审程序是在司法裁判之基础有重大缺陷致使判决正当性发生动摇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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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8年的81.73%上升到2009年的85.04%,上诉率从2008年的49.32%下降到2009年的 48.82%,再审率从2008 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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