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连公司的“错卸”行为无任何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五矿公司为出口其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其出口代理海南国贸与海通公司签订 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再由承运人向卖方签发提单,卖方凭提单按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结汇。买方在付款赎单后即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目的港,买方凭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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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1996年8月2日原告从其代理进口人宁波市水产进出口公司海兴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拿到编号BNAMB89665064的提单的1/3份正本,该提单项下 根据该提单表面去识别谁是正当的收货人,不可能逐个核实提单转让的基础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连原告也是事后请律师才调查清楚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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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该轮抵达目的港-天津新港。在卸货过程中,原告发现部分货物有受热变色、变质现象,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天津商检局)于1998年7月16日出具了证书 期间内,对此适用法律可采取一切可能的保留”。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在案的本案货物买卖合同、1号提单,被告提供在案的1号提单、“永利”轮船舶证书、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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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短重损失的计算依据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认定货物的重量证书的结果。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重量鉴定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交接 重量证书是约束发货人(卖方)或海上承运人的证据。笔者认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验收条款之一和基于承、托双方约定而产生的重量证书,反映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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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谢政,江苏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捷超公司与被上诉人五矿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经初字 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法律,应确认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捷超公司收到价值137022.40美元的热搪钉后转卖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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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诉被告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凭证功能的指示提单,是原告以其名义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对外支付货款后取得的,因而原告在持有提单期间对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从提单的流转程序来看,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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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事实上,涉案货物买卖合同所约定装港货物重量和质量方为最终证据,该合同中并没有对货物外观予以任何约定。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广东公司(下称广东商检)于 54,886.3元。合议庭认为:本案是一宗航次租船合同纠纷。被告世联公司租用原告的船舶承运货物,原告作为承运人,有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提单所记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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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在进口商品检验单和进口鉴定业务申请单上报验单位均填写为“市外运代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5月14日,宁波外运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单填写的经营单位为工艺品公司 .6美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泰宇公司作为2000吨甲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需方,从开证行合法取得甲苯正本提单后,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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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亿之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之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业有限公司清理小组(以下简称清理小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经初 性质认定错误,导致对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错误。本案合同是一份以信用证为付款条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上诉人依约开立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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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保险单、赔付凭证和权益转让书、提单、买卖合同及发票、港口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佐证,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异议,予以认定。本案并非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作为保险人是因代位求偿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地位相当于收货人华虹公司,因此本案应主要审理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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