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村委会土地面积19.684亩及该宗地的四至边界,并约定协议生效后被征土地使用权归浚县缝纫机配件厂等事项。该协议由原钜桥乡人民政府、乡村镇规划建设 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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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被告协商未果,特具状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承包二原告的13.9亩土地按合同规定的四邻和标准平整完毕并交付二原告使用、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麦收损失 深埋于耕作面1米以下;甲方应保证乙方走现有土路不受阻碍,保证其入地边界不予他人争执,如因其与其他人发生权属争执导致乙方经营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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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了堂屋三间。2001年县政府又为我换发了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多年来与四邻均没有因过道和边界发生过任何纠纷和争议。2007年1月28日,我扒 ,且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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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违法。2、被告于1997年7月26日接到第三人土地登记申请后严格依据《土地登记规则》所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认为该宗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 钮庄村委会土地面积19.684亩及该宗地的四至边界,并约定协议生效后被征土地使用权归浚县缝纫机配件厂等事项。该协议由原钜桥乡人民政府、乡村镇规划建设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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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文艺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8)湛 ,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文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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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喜调解说合,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占地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占用原告一亩土地,边界为被告所盖东屋南墙向西冲直为界,至北边路归被告地界。2、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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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5月给薛小国颁发修集建80ffuvvb010%字第2—33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侯玉琴不服,于2009年9月7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 合法权益。地籍调查中所确认边界同现实状况严重不符,显然没有对土地面积全面审核,违反《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存在明显错误,应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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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了堂屋三间。2001年县政府又为我换发了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多年来与四邻均没有因过道和边界发生过任何纠纷和争议。2007年1月28日,我扒 ,且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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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立和郑保同不属同一个农民集体,为彻底解决矛盾,划清两组之间的边界,2008年3月冢子组书面申请要求政府确权处理。经现场勘测,双方争议 。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享有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法定职权。泌阳县人民政府将上诉人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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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立和郑保同不属同一个农民集体,为彻底解决矛盾,划清两组之间的边界,2008年3月冢子组书面申请要求政府确权处理。经现场勘测,双方争议 。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享有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法定职权。泌阳县人民政府将上诉人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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