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挡住了自己的出入道路。原告在自家宅基地内建筑的围墙是合理合法的,被告的通行出路往南走,与原告的通道无任何关系。被告非法拆除原告的围墙是明显的侵权 本院认为,从原告朱金梅与下牛村委会所签订的改建房屋协议书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出路为公用道路。原告主张本案争议的道路是自己的宅基地,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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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第三人刘海龙颁发邓州市村镇居民C2009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以影响其出路、排水等为由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 人颁发的C200910号村镇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第三人建房的位置系四原告历史出路及排水通道,故该行政行为与四原告有利害关系,因此,四原告具有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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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尺,下余1.7丈。3、原告所住的地方是一个斜尖子,非常窄,硬说我家出路没有具体数字,同时最关键的是:原告东边的胡同是多少米,而原告竟然说东邻无争议 马保春,东邻胡同,该胡同宽3.6米,与东邻边界清楚。西邻被告张国胜出路。在2008年春季,三被告在原告宅基地西侧栽上了一行杨树。为此原、被告发生了争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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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向南退让40公分,而被告于2009年3月初在盖新房的时侯,把原来共用出路的北半幅全部挖成地基,准备彻墙盖房,致使我家的农机具等车辆不能出入,严重 土地所,村委会派人到现场进行了勘验,结论为:不超面积不影响原告的出水、出路,请求法庭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蟒川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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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树。该宅位置在郭玉花宅基地西邻,南邻李世田和李世林东西出路,出路南是张保田的老宅和019009056号土地证所属宅基新建宅院。2008年10月 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争议的出路路北系李世田的祖遗宅基,县政府为张保田颁发的019009056号集体土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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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从前院通行为条件,换取沈万贞91号院南墙外204平方米土地作为出路;3、毛东海在2007年4月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争议的155 作出了处理决定,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毛东海主张争议土地是其历史形成的出路没有证据证明,且毛东海在主张土地使用权时认为争议土地是其以2005年后不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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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是经村、乡两级政府批准的,且我们已达成口头协议,其允许我向东作为出路,且已行走10多年,也是我家唯一的通道;2、由于客观原因,房产证都没有发放 长合与被申请人王海福系堂兄弟关系,其住宅东西相邻,1992年以来,两家同一出路往东通行,既有利于生产,又方便生活,多年来相安无事,王长合没有提出异议。 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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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但至今李金梅未能提供该段宅基地使用证,也未能提供该处宅基地西边有5尺出路的有效证据。该证据对行政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影响。陡门乡人民政府处理 提供已无法律效力的1953年的房屋所有权证从而认定第三人未能提供其有5尺出路的有效证据,其实是已将1953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被上诉人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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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宾路北段路东,水利局家属院的南边、农行家属院的北边建上房屋,宅基南端部分均各自留有出路,形成一段小东西路,路西端被封死。我们原告每家3450元的价格买下了9.3米宽的南北路,以便行走,后来被告在建房时擅自向西多占我们的出路0.25米。被告楼房建好后,又在房屋西墙向西1.5米的南北路上垒了一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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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有着独特的弥补功能性作用。 (5)充分体现维护人权的高度文明,体现从宽出路的刑事政策。 依国家职权追究犯罪,剥夺了被害人的权力,甚至任何主张的权力。 的利和弊分析,利大于弊,完全有必要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且充分体现从宽出路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化解矛盾,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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