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某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2011年8月10日,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接受宁乡县 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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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拦车,不注意安全,导致驾驶员无法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被告某某、某某,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 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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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 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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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有异议。我方认为,原告横穿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线,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我方还认为,原告与被告况某某于2011年7月18日达成的一次性 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187.60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某支公司在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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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经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宋北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守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守申被送往巩义市阳光医院治疗。 限额内应赔偿原告王守申25187.01元。此事故的发生系因被告宋北方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原告王守申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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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吴涛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张国民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国民被送往新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8728.8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8308.40元;在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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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培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韩守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韩守业被送往巩义市骨科医院治疗。其伤情经 .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共计35825.16元,没有超出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因此,被告张培龙应当在该项目下赔偿告原告35825.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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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向从前驾驶的桑塔纳小客车相撞,造成小客车上驾驶员向某、乘员雷某、鲍某、行人王某四人死亡,车上乘员原告谭某(死者向某之妻)构成十级伤残,小客车、大货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许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向某、鲍某、雷某、原告谭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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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该车在市区楚萍路金典城门口路段与行人孙某发生碰撞,导致孙某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5月3日死亡,经萍乡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第217号交通事故 意义上讲,对被告酿成的此次交通事故,原告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法判令被告承担“2005.4.21”交通事故赔偿金的70%。宣判后,被告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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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据此,交警在事故认定的时候而且有伤亡的,责任判定会偏向非机动车辆一方,常常将 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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