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结论是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及对其构成要件的分析中得出的当然结论。[4 ] ( P172) 二、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之成立条件 由上述理论观点可知, 如何,直接关系到加重结果范围内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问题,因此有必要首先加以论述。在对如何理解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问题上,我国学者的认识不一。如陈兴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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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引起基本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一种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的成立,除了要具有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同时,必须注意共同 主要方面,有意识部分决不是过失行为本质性的东西。仅以有意识的部分联系而论以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不能不说是脱离了过失本质的议论。恐怕应当说现行法对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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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相适应。 三、片面共犯的成立条件 如上所说,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分别是完全共同犯罪以及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共同犯罪可以根据共犯间主观联系程度的 ,那么从犯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共同犯罪,没有从犯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没有正犯的行为,则所谓的共同犯罪无成立的余地。正是由此而言,我们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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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四方面的特征,首先,单位的法定性,即单位的成立均须经过法定程序,这是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其与共同犯罪的重要区别。其次,单位的 《法学评论》1997年第3期,第69页。 [11] 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6页。 [12] 谢望原主编:《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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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描述。(注:参见刘树德:《罪状建构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罪状侧重规定犯罪的客观定型。国家基于维护社会秩序与一般公正的考虑 要件作了事实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合一,具有综合评价的特点。 论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的本质(法益侵害)被视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违法性),构成要件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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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一方没有利用其特殊性的身份,而是利用其身份以外的条件为另一方实施身份犯创造条件的,则应按后者的身份犯的性质认定为共同犯罪。如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共同 不同犯罪的,就不能依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定罪。 对此,有学者引入了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作为前提、作为原则,但不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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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是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及对其构成要件的分析中得出的当然结论。[4 ] ( P172) 二、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之成立条件由上述理论观点可知, 结构的罪恶过形式必须为故意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如何,直接关系到加重结果范围内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问题,因此有必要首先加以论述。在对如何理解加重结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8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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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不相适应。三、片面共犯的成立条件如上所说,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分别是完全共同犯罪以及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共同犯罪可以根据共犯间主观联系程度的不同 ,那么从犯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共同犯罪,没有从犯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没有正犯的行为,则所谓的共同犯罪无成立的余地。正是由此而言,我们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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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话,就会认为法官应当忠实地执行法律,只要行为符合犯罪的成立条件,就一定要予以处罚。但是,在被告罪行轻微,应当酌情考虑的时候, 只是杂音而已。 下面举两三个例子加以说明。目前,学说和判例之间存在巨大差别的,有共谋共同正犯。判例认为,共谋犯罪的人即便没有亲自实施,只要其他的人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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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同时应当属于实行过限。而后者认为实行过限和实行减少的场合一律排除共同犯罪的成立进而否定狭义的共犯错误也不尽妥当,这种观点可能与其基于完全犯罪共同 出版社2009年版,第627页。 ⑼同前引⑷,第149页。 ⑽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页。 ⑾刘明祥:《刑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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