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的犯罪论者主张形式的解释论,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实质判断之前,应当从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一般人是否能够得出该种结论 科学》2007年第2期)。 [5]该倒置现象仅仅指关注时间上的迟早,并不意味着刑法学界对问题的认识比法理学界更为进步。 [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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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违背。 总结下来,否定论者多是坚持传统过失论的立场,认为危险并非刑法上的危害结果,过失危险犯盲目扩大了刑事制裁的范围,混淆了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 不法程度相对较低,如果客观不法也仅需要抽象危险犯的一般化认定,过失抽象危险犯的判断标准便更为笼统模糊,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应受到最大限缩。 对于抽象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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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它存在或者不存在。行为人是否对客观的处罚条件发生认识的错误,在法律上是不重要的;客观的处罚条件虽然是可罚性的实质前提,但是,既不属于不法要件也不 (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456页;邓子滨:《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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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纳粹政权的利用,人们认为新康德主义主张的事实与价值绝对二分的观点不顾社会现实,过于抽象化,是错误的自由主义思考的产物。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一个纯粹的归类。没有认识的过失是一种现实中存在的现象,其涉及的不是对规范的质疑,而是给具体的法益创造了风险。刑法上的损害并不在于对公民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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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诈骗罪。[19]如果黎宏教授的欺骗机器就是欺骗机器的设置者即自然人,就是使自然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做出财产 的德国学者认为,由于电脑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财产法益,因此在判断无权使用资料问题上,法益持有人主观意思便居于关键性地位;只要是未取得资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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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为人由于严重无知而对犯罪对象或者手段产生认识错误,由此导致不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形,它是可以免除或酌情减轻刑罚的事由。[1]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不能犯即不能 )在一般人看来具有危险性,就应该用刑罚加以处罚。该学说的判断仍然依赖于特定行为人的认识,以调查行为人的内心计划为必要。但立法者制定法规范之时,决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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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错误。将教唆行为认定为共犯中的预备行为混淆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界限,也导致刑法总则在同一问题上重复立法的错误结论及被教唆者实施了与所教唆犯罪无 对该行为的正当处罚。 三、教唆行为具有满足实行行为构造要求的基本条件 关于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其中,客观说在日本成为通说,{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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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1)被利用人对实行行为是否有认识;(2)被利用人是否受到强制;(3)被利用人是否具备实施实行行为刑法上的主体资格。如果被 上看被利用人已经构成正犯,但利用人通过制造被利用人的认识错误,对其取得优势地位,进而支配了其行为的侵害方向,因此利用人构成间接正犯。[33]德国有学者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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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特征的规定,即看行为人是否得逞。[32] 笔者认为,通说虽然是错误的,但不能主要以通说是以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作为前提之理由进行反驳。虽然日本和我国 主动消除危险是否还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个问题上,而鲜有学者关注危险犯个罪的既未遂及预备的判断标准及如何选择适用法定刑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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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情况。 按照规范违反说,行为人的认识、意图、目的等主观情况也会影响到行为的规范违反性,因而被大量地纳入违法的判断对象之中。例如,故意杀死他人 (新版第3版).237。 {7}藤木英雄.刑法讲义总论[M].东京:弘文堂,1975.128。 {8}松泽伸.违法性的判断形式与犯罪抑止[J].早稻田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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