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孩子受惊挨打,这项移转的一个活纪录就产生了。[5]但是,这种方法显然是非常繁琐复杂的,效率低下,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物权的频繁变动。其后,随着民族 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包括自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人和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其所得利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36]自登记名义人处取得所有权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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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限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比较和历史的方法,先考察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试着论证私法自治的本质乃一直是对自由的保护与促进。同时证明,对民法理论的研究 。还有一些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与其他的法律事实相结合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物权的转让。按“五编制民法典”的顺序,以《德国民法典》为例,私法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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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直接变动物权的权利状态:设定、移转、变更、废止物权。”[2]田士永接着分析了中国学者对此概念的表述。最后,田士永根据“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将物权行为 请求权也不能使得其获得原物,因此是不利于对出卖人的保护的;第三,物权行为理论所具有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可以用善意取得制度来取代。因为在规定了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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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出质。另外,由于法律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因此,设定知识产权质权须考虑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对于接近期限届满的知识产权 质权人将质物转交他人保管并能以适当方法控制质物的,当无碍质权的成立和存在。 [34] 参见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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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对调整论进行批判,不是采取正视人与自然关系的态度,而是采取尽量否认、回避、化解、转化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 面对各种传统文化和科学观点, 也不是两种水火不相容的关系,物权、环境权和自然资源权等既反映人与人的关系、也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改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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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权利冲突提供了一些法律之内的方法,如权利不得滥用、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之适用,合同法上合同内容存在争议时的合同解释规则,在先权的保护等等。 于是,在法律原则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对担保物权竞存的讨论,参见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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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约》)第67条第1款之规定,故在弥补合同法该漏洞时应运用比较法解释方法,以《公约》相关规定作为参考文本。《公约》第67条第1款包括两句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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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物的归属,为那些因法律文书而取得物权的权利人提供足够的保护。例如,A因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而取得为B所占有的某房屋所有权,其自判决生效时就得到了 物权的裁判文书,包括裁决书、调解书等,都具有与登记这一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例如,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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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则直接以促进市场流通安全为目的。所以,物权行为无因性政策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可谓达到了不计代价的程度A与B之间以债权关系处理利益失衡的 和动态的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4]董学立.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之否定[J].法学,2007,(1). [1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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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获得有限的保护,如名誉仅可在他人故意且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时获得保护。诸此种种,使得德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了耀眼的光环。然而,断不可据此认为人格权为自然权利就万事大吉了。就如同在论证物权的过程中,物权常常也被认为属于自然权利,但无人会掷镯于进一步承认物权的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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