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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财保公司对原告吴辉辉提交的证据8,认为该证据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的摩托车的财产损失过高,双方协商摩托车财产损失为1000元,本院对双方协商的摩托车财产 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辉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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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许,被告司革命驾驶无牌民燕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县昆阳大道三里桥路段时,同向行驶的原告樊春田的人力架子车相撞,架子车侧翻将步行推自行车过路的白 5、新农合门诊处方8张。以上证据证明无牌民燕三轮车的实际所有是王红军,原告白延秋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及受伤住院治疗情况。二被告均未到庭,没有向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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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点,由南向北左转弯的张振杰驾驶的飞鸽牌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振杰、宋林科及二轮摩托车后乘坐赵爱琴分别受伤,两车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另据该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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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23日,被告骑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骑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头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往清丰县中医院接受治疗,在 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文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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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一三无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我摩托车驾驶受伤、车辆损坏。 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 “第八 距离”之规定。 认定我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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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道或者行人过街实施的 的规定,上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审查明的事实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上诉人驾驶摩托车未注意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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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运敏驾驶豫SQF505号三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97KM+200M处时,同向行驶的王明月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明月受伤,后经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运敏驾驶三轮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一死亡、一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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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行驶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无事,摩托车上两摔倒后后座一被自己的摩托车压住,脚骨压裂,事故勘查,摩托车距公路边1.6米,三轮车距路边1.9米,责任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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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友驾驶豫S1976G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罗山县高店乡闫河村张西组路口处,蔡X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上乘坐姚X珍受伤,后经 到罗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罗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自友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自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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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遂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车站镇梁湾庄北时,由北向南行驶的武俊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武俊贤受伤后经医院 刘献民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献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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