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务犯的立场上否定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然而,正如西田典之教授所言:就真正身份而言,非身份者的行为欠缺作为真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类型性,因而无法构成共同 犯罪的性质。如马克昌教授指出: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与之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依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定罪,即依有身份者所实施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4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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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犯的立场上否定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然而,正如西田典之教授所言:就真正身份而言,非身份者的行为欠缺作为真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类型性,因而无法构成共同 犯罪的性质。如马克昌教授指出: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与之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依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定罪,即依有身份者所实施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213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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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正犯性甚为牵强。从此案可以看出,尽管可以勉强承认教唆行为的正犯性,但肯定帮助行为的正犯性无论如何都不合理。顽固坚持极端从属性说,还会导致其它处罚上的 对刑法条文的忠实解释。而限制从属性说重视的是对条文中的使之实行的规定,既然是使之实行,则以正犯行为为违法的实行行为就足够,至于是否有责并无必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21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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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以构成要件为主轴的实行行为说与我国的立法实际完全是相契合的。 实行行为说受到的第二点批判是,坚持实行行为说,其必然的结论就是否定共谋共同正犯的 犯的区分问题,涉及的是参与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行行为性的判断问题。对此,应根据一般人的观念进行类型化的理解和判断--自己动手杀人的行为,与教唆他人去杀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08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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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式的构成要件体系,难以一方面认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否定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从而排除行为的可罚性。因而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德、日排除违法性或者有责性的 法益侵害入手分析问题。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教唆行为只有在教唆卖者将淫秽物品卖给第三人时才符合共犯的犯罪类型性,才可能作为教唆犯处罚。而且,我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60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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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式的构成要件体系,难以一方面认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否定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从而排除行为的可罚性。因而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德、日排除违法性或者有责性的 法益侵害入手分析问题。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教唆行为只有在教唆卖者将淫秽物品卖给第三人时才符合共犯的犯罪类型性,才可能作为教唆犯处罚。而且,我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4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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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行为都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仅参与后行为的,属于是否成立承继的共犯的问题。对此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事后抢劫罪是由盗窃罪与暴行 的行为,也不是事后抢劫中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事后抢劫罪。 联系本文第一部分的观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盗窃犯甲没有实施也没有教唆乙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情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27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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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构成而言的之间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有利于合理阐释我国共同犯罪中非实行犯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也具备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之理论正确性。可见,德日刑法学以构成 的可罚性从它与实行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的统一性上进行科学的论证[19],但是后来陈兴良教授却明确表态赞同张明楷教授对共犯二重性说的否定观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966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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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情形之一,实行减少存在于重合性过限之中。如果坚持共犯从属性的立场,上述案例中的甲也只能构成一个罪即杀人罪,因而甲的一个教唆行为便不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不尽相同的认识。 一种认识是否定说,如有的学者认为,教唆犯的教唆本身没有想象竞合的性质,而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则具有想象竞合的性质。比如,前例中的张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785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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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决定自己利益的自由,由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因此,该教唆行为的可罚的违法性就被否定,在此范围内,违法的连带性也被否定。[6]黎宏教授认可曾根威彦 立即实施实行行为,却将对方运往现场、向其出卖工具或者实施其他有助于对方的实行行为的,则应认定为帮助犯。而混合惹起说,因为在理论上比较重视共犯自身的一半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447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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