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善意时无须衡量。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应受保护,乃近现代民商法上生成的原则,无论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都不会,也不愿破坏这一原则。事实上, 更应当意识到该理论保护交易安全之不足与代价。一方面,在不存在物权变动时以及物权行为本身无效时,根本不能通过该理论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即便对恶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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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不是根据物权行为,而是依照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的日尔曼习惯法原则取得的;对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也不是基于物权行为 据此取得受让标的物的无瑕疵的所有权,真正权利人不得追夺;而如果第三人恶意,则其与无权处分人间的合同无效(真正权利人不追认,行为人订约后也未取得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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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之权利义务的归属构造问题,两大法系重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显现了两种不同的规范模式。 1.区分公司越权与董事超越权限的模式 这是一种长期为英国公司法所采纳 代表权所加的限制,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它们之所以仅作如此简单的规定,原因在于,在英、日两国,董事超越权限的行为可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如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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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确定判决的既判力虽可扩张于当事人的特定继受人,但如果特定继受人受实体法特别保护(如善意第三人),则不受既判力所及。对此,《征求意见 的市场交易行为,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是平等主体间民商事法律行为,因此在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正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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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生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于该第三人名下,此时,即使登记名名义人与真正权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不受真正权利人追夺 相信登记公示力而自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而言,也有失公允。 三、以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为视角论证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们沿用上面的例子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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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上,各国都规定由血统关系的直系亲属不得结婚以及与任何第三人存在婚姻的当事人不得缔结婚姻。身份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与财产行为的有效要件相比较,都包含对行为能力、意思 。在财产法上,欺诈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情,其内容不限。但第三人所谓的欺诈,以相对人知其事实为限,即相对人是善意的才可以撤销。第三人胁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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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看不中用了。[2] 鉴于民法法典化在现代社会上述难以克服的缺点,有学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商事法律完善工作中,放弃试图制定一部大而全或者完整的民法典或民商法典的 不适用总则编。此外,总则编的意思表示的撤销和无效一般具有溯及力,且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5]但身份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均可对抗善意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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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取得权利,故对受让人所确定的过失标准要远宽松于对侵权行为人和违约当事人所确立的过失标准。第三、商品社会物流的要求。在商品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范围的 取得制度是否仅适用于有偿交易?对此存在有两种对立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如有偿受让财产,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如属无偿受让,原所有权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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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上述特殊动产而言,其物权变动要件如何?交付和登记是什么关系?特别是在受领特殊动产交付的买受人与完成特殊动产所有权 ,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最高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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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集中、人员集中,因此使讨论既广泛,又深入,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今后还要多召开这样的小型讨论会,以推动民法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行为所应当发生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不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善意第三人接受该虚假表示行为的后果的,实施虚假表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承受其后果。 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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