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基于平等原则,现代各国在民法典中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人人[9]平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他人不可剥夺、自己不可让渡, 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保护其出生前的利益,以出生后活体为限,如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民法典》。2、规定在某些权利领域视胎儿为出生之人。德国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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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关于危险制造人的责任,1988年4月21日追加。所以现在的台湾地区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应当为18个条文。[15]其一般条款规定如下:(1) 全面评价,参见杨立新:《进展与问题-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载www.civillaw.com.cn立法聚焦2003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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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法学的整体认定上,祖国大陆亲属法仍应归位于民事实体法范畴。台湾地区“民法典”在立法之初就较为充分地吸取了西方成文法典的立法经验,注重立法技术 个人本位主义直接渗透,但资产阶级革命的局限性和固有法传统的顽固性的并存,从而导致台湾“亲属法”立法选择了个人本位与家庭本位混杂、并向个人本位倾斜的立法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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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被害人就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15]也就是说,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5条第1项将信用上升到同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 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56. [9]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07. [10]杨立新,尹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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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上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德国刑法典》第185条以下)可以视为保护性法规,结合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违反保护他人之法规侵权类型,即可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若 间接地使个人受有利益(法益)。而保护他人的法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2款)的功能,依通说为保护纯粹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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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加强保护人格权,体现以人为本的人道精神,正足以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因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财产法分别规定物权法、契约法及侵权行为法,以取代 》(第3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 ~ 222页。 [14]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编债编通则规定的许多事项其实并非通则,而各种之债其实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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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德国法上,即无肯认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其民法典制定之时,代位权制度或有其存在之理由。(注:如民国强制 德国,债权被扣押后,债权人即取得扣押质权(《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04条),而依德国民法典,质权人应有权向第三债务人请求包括提起诉讼。)这样,通过赋予债权人收取诉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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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谱系中,与抗辩权最为相似的莫过于形成权。1903年即《德国民法典》生效三年之际,泽克尔(Seck-el)发表了关于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的学说。 保证人当然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在这个问题上,《德国民法典》第770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44条、第742-1条的规定百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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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的合理性是透过整个法律制度的安排来完成的。物权与债权相互区分与独立的民法典立法体例是物权法定主义合理性的依存之所。物权法定主义的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 有适当的公示方法就应承认此类权利为物权。例如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对居住权和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承认,台湾以单行法形式规定的动产担保权等等。但是,如果对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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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而购买的权利。[1]这一制度在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中均有所规定。在我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分期付款,则承租人除非为出租人提供了充分而适当的担保,否则不得请求分期付款。《德国民法典》第509条对此设有明文规定,可资参照。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每个人的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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