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谷瑞昊致损伤是事实,这是未成年学生因小事在课室打架所致,(当时是上课时候,并有老师在场)与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应有区别。小孩的父母,对小孩 同济派出所等单位有关人员主持调解。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关子渝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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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权利,而且免除的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此,该责任免除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之规定。再则,根据保险法 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与被告赖光勇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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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云龙是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其在幼儿园正常上学时受伤,是由于被告幼儿园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两被告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此,被告黄燕娟 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黄燕娟上诉称:一、本案的实质是一件意外伤害事故,并非是人身损害事故,本案的归责原则应适用公平原则而非适用过错原则,否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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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掷区域,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应由海桥小学全部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俞丹萍和被告李凯锋均系被告海桥小学学生。1998年4月16日, 落地区时,裁判老师没有阻止,进入后也没有及时将其劝退离开,从而导致原告的人身受到伤害,对此,被告海桥小学负没有组织有效管理和没有履行好实际监护职责的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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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被告对原告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本身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表现在:被告(即花园管理人员)打开花池内的水笼头浇花后,应进行 管理,放任自流;未进行正常看管,且上课教师对学生的缺课现象末进行查询,忽视了对原告的管理,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高永已满15周岁,其关闭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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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事故处理,但未达成协议。按照2002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在这起事故中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予以制止,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实验中小学存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杨茂夏、实验中小学、武俊杰在该次纠纷中的责任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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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而有效的保护、预防措施。对幼儿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受被告吴俊之伤害,其合理损失 和保护,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至于原告主张被告示范幼儿园承担监护责任及与被告吴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两被告无意思联络,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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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校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学校非营利教育机构, 能够证明其主张成立的抗辩证据,被告张继成主张学校对学生有管理责任,应减轻被告张继成的赔偿责任,但也未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被告黑龙江省阿城原种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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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六十条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山县丹江小学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欧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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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 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第十八条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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