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并不区分是否为初次生育还是再次生育。因此,女职工再生育的,应享有法定的产假。晚育假:根据2003年颁布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3款之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晚育的条件之一为“生育第一个子女”。而女职工再生育的不符合这一条件,不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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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为准。 2、《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29条本章规定的 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4、《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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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 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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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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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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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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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二章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 奖励第三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由所在单位具体规定。夫妻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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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实施本 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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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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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婚假十五天,所在单位应在福利待遇方面(特别是住房)给予优先照顾;晚育后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 ),分别给予以下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假七天(产后放置产假顺延)。(二)经过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天。(三)输精管结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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