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观点的评析 1.自由创设物权论 苏永钦教授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人民创设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物权,人民如果创设这样的权利,国家不承认任何物权的效力, 「37」 对于 80页。 ⑦这是通说。但周林彬认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物权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参见:周林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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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使受让人对物权公示的信赖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无疑是对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颠覆!何况,受让人取得抵押物后,会随时将抵押物转让给 之统一性原则的破坏。因此,欲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统一动产上抵押权和其他物权的公示方法。鉴于抵押权之设定无须移转动产之占有,故其只能通过登记来公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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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查明其有无处分权,而可径行信赖让与人,即在于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建立在交易安全与便利之确保上,而占有之公信力仍为 分离。占有的观念化导致的观念的交付,使得占有作为物权的公示手段越加不充分。理论上创造出来的占有(交付)种类,使得动产善意取得的保护范围大为扩大,并因此而遭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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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治学名言。这一治学方法大体亦可用于民法学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在民法对象、企业产权、农村土地承包权、物权立法、人格权、侵权立法、民法法典化等重大实践和 认识。《民法通则》是在中国经历了文革时期人的尊严丧失殆尽的磨难的历史背景下出于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而规定了人格权,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相对于发达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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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会发生第三人信赖其占有效力而与之交易,并受让该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安全加以特殊保护。但 不动产交易的领域,可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这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之实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71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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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会发生第三人信赖其占有效力而与之交易,并受让该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安全加以特殊保护。但 不动产交易的领域,可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这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之实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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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的评析1.自由创设物权论苏永钦教授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人民创设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物权,人民如果创设这样的权利,国家不承认任何物权的效力,「37」对于人民 80页。⑦这是通说。但周林彬认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物权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参见:周林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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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概括的赋予赠与人撤销权以后,还有没有必要针对价值较高的不动产提供赠与人更高的保护,也就是从「说了再吞回去」(撤销),到根本「说了不算 ;新通过的合同法第一二五条规定合同的解释方法同此。[75]Flume,前注21,S.321ff。[76]参阅拙文,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收于「跨越自治与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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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或地区所采用,对此并无多少疑义。存在争议的是,善意取得制度能否取代物权行为无因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如前文所述,屈文及其他无因论者 山。论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8(4)。刘文涛。分离主义和立法[Z].北大法律信息网2001(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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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的评析1.自由创设物权论苏永钦教授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人民创设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物权,人民如果创设这样的权利,国家不承认任何物权的效力,「37」对于人民 80页。⑦这是通说。但周林彬认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物权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参见:周林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9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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