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责任。 以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 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 采用这样的立法方式,无论对人民群众还是 法律专业人士掌握法律,运用法律,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2.侵权行为法采用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方法制定所存在的困难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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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脊梁。[34] 真正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实现把物权和债权彻底分离的是《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系统地构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和立法体系,这一模式为 霍菲尔德(Hohfeld)不局限于二者的区分,他认为财产权是从各种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各种权利、特权、利益和豁免等法律利益的总称。[39] 同时他将财产权分为四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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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的行为看作是法人自己的行为,这些行为产生的责任也就自然由法人负责。其中《德国民法典》中其他组织上任命的代理人一词是指法人在 (龙卫球.民法总论[M]. 2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59.)] 但是,德国与我国台湾民法这样区分法人机关与一般雇佣人的立法例最近遭到我国学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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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一样。如果一般人格权也是具体人格权的抽象,那么,一般人格权就是人格权。由于德国法上并不存在人格权这一概念,为了表述人格权的结构形式,创设与具体人格权 的解释适用产生了丰富的案例,使法国侵权行为法具有浓厚的案例法的性质。[55] 2.德国法。德国民法则堪称实行侵权构成限定性的典范。《德国民法典》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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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只产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人对于标的物不能直接支配,权利的行使须借助他人的履行,存在着积极的义务人。基于物权和债权的对立性,德国民法典对二者 主义的合理性是透过整个法律制度的安排来完成的。物权与债权相互区分与独立的民法典立法体例是物权法定主义合理性的依存之所。物权法定主义的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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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其内容的,如德国民法典就规定了物权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所以尽管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与物权共 请求权予以规定。 三、对物权法草案有关物权请求权规定的评价。 物权法草案没有采取德国的立法模式,而是将物权请求权与其他的物权保护方法一起以物权的保护独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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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上原因的表述最为学者接受,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表述为 无法律上原因。我国民法通则所 全部无效,其财产权利自然复归原主,无须用不当得利制度救济。因而也就没有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余地。(34)享有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不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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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罗马法上impossibilumnulla obligationest原则,本仅适用于少数特定客观之案例,德国民法将此原则加以概括化,从而扩大了契约无效的范围。[(4) 维护是有利的,但这一规定显然与《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关于因债的关系发生后产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以致给付不能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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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请求权体系的建立及其功能 学者们将由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债法、物权法、亲属法中有关请求权的规定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套对民事权利内在的救济途径 用分析》。 「参考文献」 [1]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J].中外法学,2003(04)。 [2]张明霞。民法请求权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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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且往往把其限定在私人领域之外:除非当事人在不动产上自行设立的法律关系产生了严重的外部性问题,公法和社会法的手段不得使用。其次,就私法而言,基于 所有权的方式,其中也包含了当事人可自行利用该制度对所有权进行扩张或限制。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已经不必再为封建制度的复辟而忧虑,在物权法领域大胆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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