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斐阁,昭和56年12月20日,第54—55页。) 日本就不动产租赁权是否适用物权请求权的保护问题,判例和学说采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否定说。 此说认为 概念。)依此分析,具备公示方法的债权具有优先力和对抗力,不动产租赁权就属于这一范畴。(注:於保不二雄:《物权的谋求权の本质》,载《法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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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使受让人对物权公示的信赖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无疑是对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颠覆!何况,受让人取得抵押物后,会随时将抵押物转让给 之统一性原则的破坏。因此,欲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统一动产上抵押权和其他物权的公示方法。鉴于抵押权之设定无须移转动产之占有,故其只能通过登记来公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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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具有双重性质,既具有公法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同时,应当肯定不动产登记的根本目的是贯彻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而非其他,[21]登记本身仅仅是权利的服务,而 才发生效力。这种账簿制度,原系证据文书变化而来,其开始不过是作为一种证据方法而已,到了13世纪以后,账簿之形式,渐经整顿,遂成为让与行为之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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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以及通过强制执行方式以外的方法出让土地权利都被禁止。对于所有的强制执行,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执行名义。[15]担保物权的私力实现以美国为代表的 405页。 [41]有关抵押权和优先权中第三人的保护方面的论述可以参见于海涌:《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兼论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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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民法观察社会的根本观念和基本方法。西方哲学的核心由本源论发展到认识论,由认识论发展到主体论。现代西方哲学大致可以分为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 上的效力,使私人获得效益,也产生公法效力,使国家获得效益。对于私人而言,物权登记可以明确物权的归属,清晰界定产权,减少产权纠纷。对于国家而言,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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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打折扣。 (二)理论困境之一:共同管理权与物权的冲突 三元论体现了立法者为尽可能全面保护业主权利所作出的努力,[10]但将共有权和共同管理 权并列规定 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为第一优先。要维护全体人之共同利益,莫过于管理方法之健全合理。要管理方法之健全合理,宜将专有所有权、共有部分持份权及成员权结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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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强制的博弈呈现不同样态。由于物权的自身特征及其对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影响,物权法领域的强制有较高的程度(注:物权关系当事人不能对权利类型和内容进行自由 关系,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受害配偶无法寻求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与救济。参见郭鸣:《论亲属身份权的侵权法保护》,《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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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无须债务人为具体行为,宜采直接以法律拟制之方法,实现债权人之权利。参见杨与龄: 《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91 页 转移登记被此类确权判决掩盖了,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二是,造成了债权与物权的混淆,将债权通过法院判决物权化,破坏了债权平等主义,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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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目的,无须债务人为具体行为,宜采直接以法律拟制之方法,实现债权人之权利。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1页。) 转移登记被此类确权判决掩盖了,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二是,造成了债权与物权的混淆,将债权通过法院判决物权化,破坏了债权平等主义,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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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支撑。知道实际权利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人没有理由要求获得公信力的保护。二是将善意规定为消极排除条件的立法方法,使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不依赖于善意 情形。此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面前就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达成一致意思,并共同填写书面的登记申请书。以《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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