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独立制度的自身特点和体系的完整性,抽取公信效力内容的善意保护部分,硬性填补到原有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企图建立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采登记生效主义。因此,一般而言,经登记民事主体才能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生活中难免出现登记错误的现象,即登记的名义人不是不动产的真正所有权或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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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未办理移转登记下发生房屋承租人或者共有人参与,亦或二者共存的请求权冲突情形时,所有权归属依优先权理论判断。 出卖人为其中一个买受人办理 · (二) 各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在不动产一物数卖下的比较22-23 · 三、我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23-26 · 第三部分 数个买卖合同效力和标的物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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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问题。 (1)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 利益。在上述情况下,登记行为本身均存在瑕疵,而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若原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则行政机关很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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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该法第十 账户质押、委托理财经纪账户质押)、收费权质押(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收费权质押)、让与担保(房屋按揭、进口押汇、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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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方式,占有与登记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但登记权利人恶意的除外;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物权的变更、消灭,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权利人处分其物权 物权的变动公示方式,不动产的交付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意义。而合同法上的交付则不必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只要依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交付行为即可。 基于此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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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彻底。举例说,甲(原权利人)与乙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并经登记,乙又转卖给善意之丙,丙也经登记。后甲因受乙诈欺而 使该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如果涉及第三人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让他人明确物的权利归属,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即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物权变动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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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适用作上述约定,但并未规定此项约定究竟是产生物权效力,还是仅仅产生债的效力。如果依我国《物权法》第9条和第16条将该房屋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有必要予以深入分析。鉴于此问题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不动产,故本文主要围绕婚姻领域内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展开讨论,所得出的结论也同样适用于动产。 二、婚姻领域内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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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更的意思表示,而与基础合同(债权行为)的效力无必然联系。这种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解释更合乎私法的本意。[16]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物权行为要以书面作出,动产物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自行确定。就后者而言,可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的生效要件,除一般的生效要件如意思表示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947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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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据。笔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探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过户登记的关系。不动产转移属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理论上看,不动产物权 、价款、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笔者认为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的书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合同效力是不以过户登记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75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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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据。笔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探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过户登记的关系。不动产转移属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理论上看,不动产物权 、价款、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笔者认为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的书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合同效力是不以过户登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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