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清两法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适用范围,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下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参酌学说和法例,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 第437条、440条、320—327条)。买卖契约制度有关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对调整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3)物权法的动产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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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在这一点上无法自圆其说。2、采债权形式主义,抵押合同不经登记,究竟是不生合同的效力还是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担保法 在乙登记前进行了登记。这样,乙的利益受有损失,对其保护有失公平。在有更多抵押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抵押权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与不稳定。3、将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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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认为,债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权的损害,债权人也不能依债权关系向其请求赔偿。问题在于,在 免责。但如果第三人不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佣金,而引诱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据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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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的效力都是存在的。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乙并且进行了产权登记,而乙又将房屋转卖给丙,且也做了产权登记。以后因甲主张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有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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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2」(p27 。有价证券以及票据、提单、仓单等权利凭证与其所体现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为物权与债权融合的典型表现。如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本质上只能是请求权,即债权,但有价证券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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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丙不承认该借用权继续存在于该楼之上,那么,在乙和丙之间的关系上,就出现了丙的写字楼所有权排斥乙的借用权的现象;在甲、乙和丙之间形成该写字楼所有权 交易的规则,以证明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理论存在问题,该方法本身即为谬误。八、报告不同意定限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观点,认为就特定物的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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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加抽象。其六,善意取得的性质、善意取得与其基础行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难度加大。其七,如何设计合同解除效果的法律基础,需要反思。 九、没事找事 行为制度。例如,在我 国法上,完全可以这样设计: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让与担保合同(德国民法学说所称为的债权行 为),约定债务人须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给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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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制度,不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权鉴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改组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依公司法原理,国家享有股东权而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 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生效。农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设定”。第236条规定“农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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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登记名义人和受让人的关系而言,解决的是登记与事实权利不符时权利的归属问题。而对抗力主要针对不同的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解决的是一物数卖时 通常的物权变动一样。”[42]因此可以根据日本民法177条的规定,尽管AB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仍然可以取得所有权。 第二,对于错误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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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在情理之中。然而,在占有改定情况下,前买人已经取得所有权后,前买人与次买人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两个购买人之间的关系,不如说是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 合同全部履行之前,卖方遭受风险的可能性大于买方将遭受的风险。优先权的宗旨在于担保出卖人转移所有权后价金给付请求权的实现。只要当事人未于合同成立之时交付价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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