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0年6月17日卫辉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申请证人王清录出庭作证。经庭审调查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农历正月十八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双方因感情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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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多年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 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执单(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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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号)。原、被告皆无业。上述事实,原告李伟提供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原告的陈述。被告吴涛提供的证据有:房屋所有权证。以上 抚养费的数额,被告主张原告每月收入2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收入数额,故被告主张原告每月收入2000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原告系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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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农历腊月20日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2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与被告了解少,结婚草率。婚后被告好逸恶劳,多次劝说被告未果,且 元人民币。请求法院依法公断,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婚姻合法有效,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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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潢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相关户籍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 、被告为琐事发生矛盾,并不足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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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并同居生活,1999年10月5日生育一女孩,同年11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7月婚生女夭折。因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 所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院调取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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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吵,原告遂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应 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真诚沟通,消除误解,仍有和好希望。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相对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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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卫辉市民政局于2009年5月20日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3、卫辉市安都乡君子村村委于2009年7月10日 明确表示本案中放弃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4000元的请求,要求另案主张。本院认为,婚姻案件,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告以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对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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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自被告入狱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彼此已无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葛××、尹××由 民长期外出,很少回家,现原告尹玲枝抚养两个孩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人齐××、闫××的出庭证词及和店乡五肖村委证明在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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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既然房屋买卖合同在产权过户登记前无效或不成立,答辩人便无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综上所述,原、 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8、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9、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拟证明被告于2002年12月26日离婚的事实; 10、对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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