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不以过错为要件,故在此略作分析。本条的保护范围,虽然以绝对权为主(比如,就物权而言,本条的意义似乎相当于物权请求权),但应不局限于此。只要客观上 355、607页以下。 [21]就其他利益的保护而言,他似乎赞同欧洲侵权法小组的《欧洲侵权法原则》第2: 102条所规定的方法,以动态系统理论来灵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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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担保的债权额时,才能合理地期待第三取得者采用此种代位清偿的方法。 二是位于担保物权部分的代价清偿制度,第377条规定∶就抵押不动产买受所有权或者地上权的第 失衡状况。因此,正像本章开头就指出的那样,在解释论上十分注意强化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失衡的利益天平。以下试归纳一下判例对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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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客体,而法律规定的权利属于物权的第二顺位客体。第二,权利不可能成为第一顺位的物权客体,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不存在所有权的所有权之悖论。第三,物 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6页。 [16] 参见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的保护》,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59页。 [17]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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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修改意见:删去本条。 理由: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物权的特殊保护方法。为什么在侵权责任制度之外,还要有一个物权 而又不愿出卖者,设定典权可以避免出租或委托他人代管的麻烦,因此应保留典权。 典权废止论的主要理由:其一,典权之所以产生,在于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变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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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物权的特殊保护方法。为什么在侵权责任制度之外,还要有 使用而又不愿出卖者,设定典权可以避免出租或委托他人代管的麻烦,因此应保留典权。 典权废止论的主要理由:(一)典权之所以产生,在于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变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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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的行政法著作有:杨建顺:《比较行政法:方法、规制与程序》,人大出版社;刘善春、吴平:《卫生行政法研究》,北大出版社;王 认为《物权法》展示了行政权与物权的多重复杂关系,如物权排斥行政权、行政权确认物权、行政权保护物权、行政权消灭物权、行政权填补物权损失、行政权限制物权、行政权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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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未取得该项权利。”[32](P461)故于此情形不能允许第三人放弃善意取得的保护。惟出卖人为免于对先买权人承担责任,亦不妨再由第三人处受 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学者认为该规定确立的先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37]但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规定“提前三个月通知”的期限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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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 实例1: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一章 主体与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 私法所有权与国际法领土主权 第四章 私法契约与国际法条约 不适当的实例2: 硕士论文:论物权立法 其第三部分 我国现实历史条件下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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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其权利的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 均持肯定态度,并无异议,均主张,因动产一般情形下并无登记制度,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质权人无从查知出质人是否为有处分权人,为保护善意取得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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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iii]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依学者通说,善意取得制度即以日尔曼法上“以手护手”之原则为其 的物。依据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系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物权的存在,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以占有之变动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9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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