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对第2项称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出水走路维持现状不是格式条款,买房就应保证其出路的权利;对第3项称现在被告阻拦其无路可走。对第4项称通道原、被告 双方出入问题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在调换临街房时未再对出入情况进行约定,双方之间对于出路的约定因实际情况发生变更不产生效力。为方便朱得洲生活,朱得洲有权从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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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土地拥有使用权,在受让涉案土地前我公司已经与印刷厂体改委协议约定在小区内规划出路供里面的居民行走,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按照合同进行规划并通过规划局的许可, 作证,且内容虚假,2001年被告还未开发芙蓉尚景小区,在此之前原告就有出路通行,不需要被告为其预留,对2-②认为何建材未出庭,且无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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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上有一历史形成的排水沟通向村内池塘。2009年底,被告翻建新房后,将门前出路垫高,导致原告通行及排水不畅,引起诉讼。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将门前出路垫高,致使原告通行不畅,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关于排水问题,因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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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上诉人王思尧与上诉人王文生、王思贵东西为邻,王文生、王思贵的出路在被上诉人王思尧原院墙南。被上诉人王思尧有政府颁发的宅基使用证,王思尧在宅基 自己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王文生、王思贵以王思尧建房占其30公分出路为由阻挠王思尧建房,对被上诉人王思尧构成侵权,上诉人王文生、王思贵应停止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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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米宽、28米长、沥青地坪按原来厚度)恢复原状,排除妨碍,保持出路畅通。二、恢复原状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南阳市明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而最西侧5米宽28米长的通道与被上诉人相隔很远,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出路构成任何妨碍,一审适用《民法通则》8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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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不利于生产和生活。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乔建轻承担排除妨碍、拆除我出路上建筑物、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被上诉人乔建轻辩称,我们是亲兄弟,我往南走,他往西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本院认为,乔富朝居西乔建轻居东为邻,且证载出路均向南,其宅的南邻也均为路。2008年9月2日经贾中立、陈铁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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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行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告自房屋建好后,其出路一直向东南方向走金麦仓与石应喜两家中间的路出入,我与弟弟继承金伍章 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1988年原、被告所在地进行村镇规划时将原告的出路规划到自己宅院外西侧,并给原告颁发有使用证,该证中也注明西至路独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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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判定被告王春旺侵占该东西道路,影响原告通行。原告“新证”并未显示宅院东南角的胡同出路,参考原被告“老证”所载尺度可推算出被告宅东侧之胡同宽应为4尺(原告老证 旺侵占该东西道路,影响王俊朝通行。王俊朝的“新证”并未显示宅院东南角的胡同出路,结合现场勘丈情况,该胡同并不是王俊朝唯一的出入之路,至于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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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判定被告王春旺侵占该东西道路,影响原告通行。原告“新证”并未显示宅院东南角的胡同出路,参考原被告“老证”所载尺度可推算出被告宅东侧之胡同宽应为4尺(原告老证 旺侵占该东西道路,影响王俊朝通行。王俊朝的“新证”并未显示宅院东南角的胡同出路,结合现场勘丈情况,该胡同并不是王俊朝唯一的出入之路,至于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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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主编《公法》第五卷2004年 [19]劳东燕:《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困境及其出路》载《法学研究》2004年06期 [20]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Grundlagen Aufbau der Verbrechenslehre, Band I, 3. Auf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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