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称:2009年6月12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贷款3万元给被告沈松会用于生产经营 松会只偿还部分利息,被告王行州、席同川、董治森亦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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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称:2009年5月29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贷款3万元给被告董兆民用于生产经营 兆民只偿还部分利息,被告席军宁、席利杰、席青芳亦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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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2009年10月24日,借贷双方在舞阳县农行舞泉分理处签订了《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舞阳支行为借款人刘文强 和部分利息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担保人被告刘国宏承担对该笔贷款清偿的保证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本案是因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引发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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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2009年11月12日,借贷双方在舞阳县农行舞泉分理处签订了《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舞阳支行为借款人刘爱英 ,当本案债务人刘爱英不履行债务时,原告要求二保证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共同保证担保责任,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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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黄娟作保证人为陆宝金的借款作担保,保证的范围 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娟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宝金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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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共同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易某某从长沙县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从 月20日到2006年12月30日;某某公司为易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5年12月20日,长沙县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易某某发放贷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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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前身)与时永正、时西秒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时永正向中国农业银行新郑市支行借款30 000元, 月4日至2010年9月3日,年利率8.496‰,由时西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45 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中国农业银行新郑支行如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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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前身)与时西秒、时永正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时西秒向中国农业银行新郑市支行借款30 000元, 月4日至2010年9月3日,年利率8.496‰,由时永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45 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中国农业银行新郑支行如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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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前身)与徐辉营、任合旺、石强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徐辉营向中国农业银行新郑市支行借款30 000元, 2010年8月27日,年利率8.496%,由任合旺、石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45 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中国农业银行新郑市支行如约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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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前身)与孙中现、孙彪、孙晓杰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孙中现向中国农业银行新郑市支行借款30 000元, 2010年8月12日,年利率8.496%,由孙彪、孙晓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45 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中国农业银行新郑市支行如约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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