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行为人对一个他人或者是另外一个他人作为是教唆人对他所指使的那个人实施了侵犯。⑿即认为对于教唆犯而言属于方法错误,对实行犯而言属于对象错误。亦有认为是 的重点在于具体的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的区分,故以下不涉及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⑵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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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上因素作用下排列组合的不同文字表述。行为作为连接着某种心理态度的作为和不作为与人格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心理学家的专门探讨不多,有关论述一般附属在人格、行为等理论 归责、量刑即可。如对很多偶犯、过失犯、防卫过当场合下的犯罪,应如此;对第二种情形中的第一种可能,这是刑法着重关注的,必须采取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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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层面的平衡,尤其是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体制和心理的认可,作为刑法所依赖的并且被广泛接受的刑罚中的最高位阶,死刑的削减意味着这种平衡被 结果;但必须一步一步有序推进。不仅如此,死刑的废除和司法的控制也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我国当前仍然处于犯罪高发期,每年大约有460多万起犯罪案件,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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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 但据此就认为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都是危险犯则是明显忽视了刑法上 不同类型的危险之间的差异。为了使笔者的这一见解更具 作用于 法益,而结果是与行为处于同一因果关系两端的结果,因而行为本身所蕴含着的对客 体(即法益引者注)的可能侵害不可能成为结果,(注:参见李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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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与行为同时发生原则、危害结果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原则与惩罚原则,这些原则深为英美刑法界认可。⒃ 大陆法国家将罪刑法定、责任主义、法益侵害等界定为 兴起的实证学派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实证学派认为刑罚应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将保护社会秩序作为最高价值,提出只要是为防卫社会需要的惩罚措施便是正当的措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23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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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与行为同时发生原则、危害结果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原则与惩罚原则,这些原则深为英美刑法界认可。⒃ 大陆法国家将罪刑法定、责任主义、法益侵害等界定为 兴起的实证学派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实证学派认为刑罚应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将保护社会秩序作为最高价值,提出只要是为防卫社会需要的惩罚措施便是正当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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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于同一个犯罪目标,犯罪结果与各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均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显然,我国刑法通说对共同犯罪采取的是主客观一致原则,这也与我国刑法 的实质是某个单位事实的犯罪,而非多个主体共同实施犯罪。虽然单位作为刑法中拟制的人,不能独自实施犯罪,须由单位中的具体人员代表单位意志实施,但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60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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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于同一个犯罪目标,犯罪结果与各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均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显然,我国刑法通说对共同犯罪采取的是主客观一致原则,这也与我国刑法 的实质是某个单位事实的犯罪,而非多个主体共同实施犯罪。虽然单位作为刑法中拟制的人,不能独自实施犯罪,须由单位中的具体人员代表单位意志实施,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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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问题。这就必然导致对危害的抽象化、客观化定位。传统刑法体系为什么一直把危害等同于社会危害并将之作为纯抽象的范畴来处理,根源即在于此。 对危害概念的这种 存在重大的分歧。现有的解决方案大致有如下几种:一是将被害人的行为置入因果关系分析之中;二是借助被害人的承诺理论;三是对危险的自我招致与将他人置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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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教唆者在两罪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反之,如果被教唆者所犯之罪与教唆之罪在规范意义上互不重合,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 导致刑法理论上的认识混乱。 (一) 法条本身存在逻辑矛盾 教唆犯作为刑法中的犯罪人的重要种类,被规定于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共同犯罪中,但在同一条不同的两款中,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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