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规范违反,与行为是否在刑法上值得加以处罚有关,与行为是否该当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有关,最终涉及罪刑法定原则。而罪刑法定主义不是要到责任阶段才考虑的 ,正犯的行为样态决定了对共犯的处罚与否。立法的这种态度对于保证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实现至关重要。而这也表明积极的一般预防的中心地位是不能被否定的,行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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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就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重结果可以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能够构成结果加重犯之共同正犯的,理应就加重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能构成共同 注意义务,自然是以可能预见为前提,才能赋予行为人以义务,否则是不存在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实行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应当能够认识到该行为所包含的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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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为我们研究、解决共犯过限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特别是主观罪过与刑事处罚之间关系的论 表现作为,即积极参与或予以协助;或不作为,即不予制止,袖手旁观,从而对实行犯产生精神上支持或鼓励,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压力或恐惧,说明其在主观上对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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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化罪的法律条件。假若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合的地方,也没有延展的可能,则不可能形成转化犯形态,法律也无法将之规定为转化犯。上述诸 死亡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按照聚众斗殴罪还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尚有研究的余地。恕在此不作深入研究。) 值得研究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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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可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这对肇事者也是十分有利的。 (三)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量刑情节上升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立法原意。 按照《解释》第2条第2 交通肇事已经构成。在这种情况下,还把教唆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那就等于认定教唆行为是交通肇事的原因。这样一来,在因果关系上岂不成了结果在前,原因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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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可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这对肇事者也是十分有利的。 (三)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量刑情节上升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立法原意。 按照《解释》第2条第2 交通肇事已经构成。在这种情况下,还把教唆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那就等于认定教唆行为是交通肇事的原因。这样一来,在因果关系上岂不成了结果在前,原因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3097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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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可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这对肇事者也是十分有利的。 (三)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量刑情节上升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立法原意。 按照《解释》第2条第2 交通肇事已经构成。在这种情况下,还把教唆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那就等于认定教唆行为是交通肇事的原因。这样一来,在因果关系上岂不成了结果在前,原因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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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行为对既遂、共犯、罪数等具体问题的认定与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理论上一般引用《刑法》第240条第 的威慑力,故此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这种意见。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61页。 (31)就我国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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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价值观,就可以任意解释刑法,甚至对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以任意改变呢?构成要件是刑法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之前,存在多样性,但是 因此,可透支额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只能以收受人实际透支的额度作为认定标准。 四、关于共犯的定性问题 《意见》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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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虐待被监管人罪),第310条第3款(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的共犯),第349条第3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单位人员以回扣的,只要符合《刑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也应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果认为该款属于基本规定,而第164条没有相应的基本规定,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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