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何灿章、被上诉人何国章因胡同出路宽窄引发的争议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对该争议进行处理是其法定 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以政府对出路宽窄的争议进行确权属超越职权的论述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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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相同。另查明,一审第三人建房时为上诉人所留出路属被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被上诉人颁发涉案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争议。本院认为, 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包括上诉人商玉明的出路,侵犯了其通行权,有悖于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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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雷斌,且雷斌在施工过程中在唯一公共出路上设置障碍物,妨碍居民正常通行,既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又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中搭建的脚手架完全是在宏兴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内,根本不存在搭建在公共出路上的问题。答辩人依法安全、文明施工,在脚手架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防护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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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990年5月村里统一上报,由太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明确的公用出路,原告多次找村委会处理,但被告拒不拆除,无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所建 ,原、被告南邻的胡同并未完全通开,但原告的土地使用证上明确注明为公共出路,被告所垒墙头已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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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我的反对,并被乡政府和派出所制止,由此王绍安对我怀恨,在我家门前的出路上堆放砖石,挡住人车出行。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我的宅基地合法。要求维持原判。 建房。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即使王施济村规划王保平家今后的出路是向东,但是经现场勘验由于王施济村还没有完全按照村规划建房修路,王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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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第三人劳国廷与原告南北相邻,原告劳国峰因出路的土地使用权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双方争议宗地位于淮阳县安岭镇陈楼行政村吴 劳国峰辩称,一审判决合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前后邻居,被上诉人由该争议地上的出路出入已20多年。一审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颁证,应尊重历史,符合规划,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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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出路封闭起来供自己单独使用。原告的出路位于其宅基地的西南角,与西邻葛爱民宅基地之间存在一空三角地带,该三角地带南端最大空间南北2.1米,东西距葛爱民的 双方发生纠纷,经乡、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原出路是向西通行,2005年6月,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好的情况下,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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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补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要求原告清除3.1米宽出路上的建筑障碍物、赔礼道歉,并支付清理费500元、名誉伤害费500元的反诉请求, 反对,原审认定我方对其所打苫水暂时认可的事实错误;2、我方门前的出路平面在修改后没有下降,原审认定村委会统一修理原地基下降的事实错误;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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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长也是12.9米,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为原告规划宅基地时,没有给被告留出路。梁园区张阁镇政府在收取原告宅基地使用费时,是按原告南北长9.5米、 17.1米计算收取的。2009年原告拆除旧房院墙建新房过程中,双方因被告的出路宽窄发生纠纷。经村镇调解无效,原告以被告侵权不让施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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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和睦相处,但原告在建房时双方发生了不愉快的事实,作为原告建房没有影响被告出路,通风采光,无论原告是否侵害生产组利益,被告均无权干涉和阻挡,被告在庭审中 ,印证了被告阻挡原告建房的客观事实存在,同时被告称原告建房影响其正常生活、出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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