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被上诉人年事已高,又无经济来源,作为子女对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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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庭审中,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的被告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必须予以履行。关于被告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从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生活费,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150元从原告立案之日2010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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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母亲生养了我们兄妹五人,不只本人与马承春两兄弟,子女对父母均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四是:本人应有的财产继承权被剥落了都未与母亲计较;五 完全自理;六是:还有高血压,平时药物不断,生活都很困难。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赡养法》之规定之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赡养费也需要结合父母的实际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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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被告张羊林、张书林对原告崔保云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被告张书林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力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所要求的医疗费,二被告亦均应负担七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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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赡养费50元,王美丽每月支付傅梅花赡养费20元;傅梅花今后支出的医疗费应由六个子女承担,王海丽、王海红、王美丽每人应承担该费用的六分之一;傅梅花要求王 、王海丽、王海红、王美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抚养儿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我国的一项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双方理应本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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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原告提交的户口薄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原告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给付数额,原告有子女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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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事实、原告陈木森与被告陈静系父女关系。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帮扶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 上给予原告照料和精神上给予慰藉,使其能够安度晚年。被告辩称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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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主要为,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这两条都在于保护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合法权利。另一个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我国这种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的肯定。对王小友的行为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对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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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沅陵县沅陵镇双桥村清坪庙组。身份证号码433022211018001。 委托代理人张中林,沅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宏国,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 :原告杨泽贵与其妻宋登英共生育三个子女杨宏国、杨洪珍、杨宏英。由于杨宏国不肯赡养父母。2006年上半年,三被告协商,原告由杨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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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医疗费、承担以后有病的医疗费及无条件赡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陈柏川、赵金凤上诉请求丧葬费用也应判决由三被上诉人负责,因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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