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秩序的维护是有利的,但这一规定显然与《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关于“因债的关系发生后产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以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 、逻辑性是什么?如何用此种标准来处理类似的案件?确实值得进一步研究。所以,德国学者Carolsfeld认为,在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的情况下,债务人均未能履行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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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而恩德曼(Endemann)则从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的不同特质出发,认为《德国民法典》基于交易安全比私的所有权的维持更具价值,因而更值得保护的观念, 中,“处分行为”之具有的完全不同的实质对于“无权处分”概念的使用和效果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依据德国法,负担行为的效果仅在设定请求权,并无导致物权得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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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公平、正义的观念,古罗马法后期开始萌芽了显失公平的合同思想,产生了“非常损失规则”,即卖主出卖物品在通常市价半数以下者,得对于买主请求解除之 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1页。)或者说《德国民法典》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构成一种行为(“暴利行为”或“显失公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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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权请求权相比较,作者归纳出物权请求权的特征如下:1.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请求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 略得当,体系严谨,内容丰富,足堪借鉴。毋庸置疑,现代物权请求权制度正是自德国民法典方始确立。小结:1.物权请求权为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法律创设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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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以意思表示来定义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 ,与“无罪推定”相似,法律行为当奉行“有效推定”原则。在对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怀疑之前,“合法性”评判是非正当的。因此,法律行为有效,非由法律行为“合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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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以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 就是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同样如此。3.法国法直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诞生,人类社会才真正完成了侵权行为一般化的侵权行为法立法进程。这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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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代理形式的特点取决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典倾向于为各种不同形式的代理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规则。例如 向代理人支付货物价款。但代理人在把价款转交给被代理人之前陷入破产。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货款的所有权是属于被代理人,还是属于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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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其依此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为非善意者,不在此限。”在《德国民法典》规定本条的第三章“所有权”的第三节的标题,就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 条一方面赋予了委托人之债权人的撤销权,另一方面规定若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善意受益人方面的规定实质上是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动产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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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化。传统“商人”概念已显得不合时宜,“商人”已不再是一个特殊的阶层。商主体的产生已从严格特许主义转向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传统民事行为与 德意志帝国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于1900年1月1日起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的一部法典,也称作新商法典,以区别于1861年颁布的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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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起了积极作用,但立法体系上有本末倒置之嫌,部分规章难免产生倾向部门利益之弊。缺陷之二是法律结构不严谨,单行法与基本法的界限不 世颁布法令整理习惯法拉开法典化的序幕草起,长达350年之久。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从1873年成立的一个预备委员会算起,计23年。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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