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抚养费。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合理分割。被告称双方分居期间抚养儿子对外有债务,所提供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子女 是其法定义务,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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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从一九九九年十月后,双方因家庭纠纷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生一子现随其父一同生活,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小孩 万元无充分证据证实还欠,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外欠款19600元及修车费2130元,应作为共同债务共同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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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眼里。因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于2010年3月3日达成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的承担均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迟迟不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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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刘晗在与被告陶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的诉讼 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刘晗应于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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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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