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交付及为登记。本文从后说。担保物随债权入质,当然为质权效力所及。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交付及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二)债权质权对 丁尚有不同,二者处于不同层次。综上所述,质权人的收取权虽为债权,但乃基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故应有特殊保护的必要。 此处还有一问题有待研究,即假如质权人于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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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次,在银行的改制尚未最终完成之前,银行的呆坏帐依然严重,如果担保物权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可以想象金融体系将承受多大的风险。目前,在我国现有的 采用的概念,它是指在破产程序宣告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之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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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预防请求权,也可以基于占有而行使妨害除去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 . 3.质权人的物权请求权 质权分为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以登记或者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生效 可以基于本权而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德国民法学者认为, 质权作为绝对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由于动产质权为占有质权,因此,它也就包含了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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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不应肯认预约的效力。 3、对价性问题。传统英美法,无对价便无合同。大陆法,以德国民法为典型,则利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有因行为与无 预约呢?具体分析,仍然不可。因为对于附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已经完全表达,合同的效力只是“宿命”于条件。假如条件成就比较地确定,此时就如德国学者布洛默耶尔所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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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其目的在于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创设物权种类和变更物权的内容。因为物权的性质和效力与合同权利不同。合同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仅 说过的话,而国家立法的规律则相反,是所谓“存异而求同”。个别学者所谓“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的观点,是缺乏事实根据和理由的。自法国民法典以来二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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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指能够引起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如此,则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要表达 在利用法律规定达到不履行拆迁协议的目的。如果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定涉案调解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则可能诱发大量被拆迁人对赵某的行为加以模仿,既严重损害拆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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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始为出质。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动产物权之让 生效力。 本条规定继承了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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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其生效要件有:①处分人有处分权;②有移转物权的合意;③不动产应登记,动产应交付。从效力上看,负担行为有效仅在当事人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 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 Tradition ),他方面还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次项物权契约,但却忘记Tradition之中亦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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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结果.故物权行为区别于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 (二)形式主义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用法律行为发生 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即为无因:如果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受债权行为是否成立及生效的影响,即为有因。此原则的含义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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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第二项,以明确该行为之书面要式是针对物权行为而言,以杜争议;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第759-1条);时效取得的各种情形均一体强调必须 上既包含类型固定,故类型固定其实没有必要单独与类型强制并列阐述。[5]由于贯彻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领域表现为一种很僵硬的状态,每论及此处,学者都说到,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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