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的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甚至包括权利,为广义上的物。因此更精确地说,第90条所称的“本法”实为物权法。那么,无体物又是什么?以德国法理论 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又恰恰是现代民法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我国的立法现状却并不能令人满意,“国……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模式,除对知识产权于以专门规定外,其他无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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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与个主义思潮的影响,和现代人权运动的高涨,欧洲各国纷纷开始了民法典的编纂活动,开始重视对“享受本身”保护,保护人格利益越来越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任务 勒。但这并不能表明古代社会已经有明确独产的民事赔偿制度和人格利益保护制度。 ③ 19世纪初,普鲁士法、奥地利民法、萨克逊民法对姓名权作了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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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第四,以知识产权名义实现权利制度的体系化。从古代罗马法到近代民法,所设定的财产权利制度概以有体物为核心展开。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罗马人以 创造性知识及商业性标记、资信所构成。因此,我们有理由对传统上并不认为是财产的非物质对象给予更多的关注。鉴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可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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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指个人对物的控制,后者指帝王对一切人的控制。孟德斯鸠也曾精辟地论述过这种区别,他说,政治法使人获得自由,民法使人获得财产,两种法律的 个体的本性和自由而言,也未必是可长期忍受的。问题是,万一官员的德性靠不住,人们有什么救济呢?事实是,一旦国家对于私人领域的道德失去控制力而且谋求私利的机会增加,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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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精神,了解外国法律工作者考虑和辩论法律问题的方式同本国的有什么不同,等等,而这也就是指对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进行某种比较研究。它是培养了解外国法律 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传统。例如,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通常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作为传统而形成的法律总称。西方国家的普通法法系通常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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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他是否顾及,问题在于,“民法”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实际情形正如王泽鉴教授在纪念该法典颁行五十周年的讲座中慨言,法律文化的差异,必然影响继受法的适用,“移植 “代言”,不可能“代言”。而即便允许,如刻下所述,他们如何“代言”?又有什么能让他们足以去“代言”的呢?!读者诸君,社会-文化转型之初,模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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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冯?萨维尼于1839年对法律关系(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论阐述,他以法律关系的类别为逻辑线索,确定了德国现代民法的基本框架。他一方面说法律关系 主体人与客体物之间的关系;由于客体物在形成法律关系时没有什么作用,即有无物都不影响法律关系的存在,所以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两个,即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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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慧认为客观解释对立法原意的否认,会导致刑法解释的过于随意,从而使法律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随之丧失;[3]李国如认为客观说对于民法解释也许有价值,但 就是重新表述或重构作者的意向和思想。解释者的首要任务不是要按照现代思想去理解古代文本,而是要重新认识作者和他的听众之间的原始关系。[22]由于时空间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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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米尔恩指出,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生命权,如果说有什么权利算作人权的话,它就是。参见[英]AJ. 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 》,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50页。 [52]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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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一般常态。例如,过错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但什么情形下构成过错,这就有许多有关人的形象的不同定位。 在法国,过错实际上就是指行为人的 ,魄仁莲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 [35] 参见洪艳蓉:《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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