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层具体设置于基材的上和/或下表面仅是一种依据需要所作的常规设计。另一方面,不管塑料薄膜的最终用途如何,从塑料薄膜的生产制造环节来看,它们属于 与内膜BOPP不粘连是公知技术确定的,不是现代企业公司的发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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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859号决定。 科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02333400.2号、名称为“染色机(M)”、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用以无效该专利的对比文件为第02333501.7号、名称为“染色机(N)”、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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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表面都有圆弧状突起,前表面的下部都为圆弧形,从上部窗口设计可以看出每一组垂直窗口的形状和布局完全相同,只是数目有四组和三 第02333400.2号、名称为“染色机(M)” 、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用以无效该专利的对比文件为第02333501.7号、名称为“染色机(N)”、专利权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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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被授权公告。2005年2月18日,信达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02333397.9号、名称为“染色机(J)” 、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用以无效该专利的对比文件为第02333398.7号、名称为“染色机(K)”、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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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只是数目有八组和六组的差别。因此,一般消费者在看到二者的外观时,会对二者整体上存在的上述相同点留下主要印象,而容易忽略二者前 02333397.9号、名称为“染色机(J)” 、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用以无效该专利的对比文件为第02333398.7号、名称为“染色机(K)”、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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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858号决定。 科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02333399.5号、名称为“染色机(L)”、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用以无效该专利的对比文件为第02333398.7号、名称为“染色机(K)”、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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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朱以林,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还是结合对比”是针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规定,并非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的要求。本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故原告有关被告应当要求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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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862号决定。科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02333397.9号、名称为“染色机(J)” 、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用以无效该专利的对比文件为第02333398.7号、名称为“染色机(K)”、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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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861号决定。科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02333397.9号、名称为“染色机(J)” 、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用以无效该专利的对比文件为第02333398.7号、名称为“染色机(K)”、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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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被授权公告。2005年2月18日,信达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02333400.2号、名称为“染色机(M)”、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用以无效该专利的对比文件为第02333501.7号、名称为“染色机(N)”、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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