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农田耕地边界,共约453亩土地的70年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用于别墅区的开发建设,土地补偿费为26万元/亩(含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以及向政府有关部门 三、被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合作开发合同一份,该合同共计三页,甲方一栏签章为: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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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5日,京门公司与地汇春公司签订合作成立“北京迎宾大厦有限公司”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中段京门商城Ш段的商住综合楼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迎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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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苏月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德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4813号。法定代表人丁名申,该公司董事长。 城公司、乙方新律公司、丙方平海公司共同订立合作开发房地产意向书,一致同意在上海合资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七街坊地块建造4幢24层公寓(即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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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66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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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66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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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23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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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5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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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66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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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66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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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海漫,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武汉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理人:李平,该 承接东明公司在该《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均合法有效。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合作开发第一期第一段的各自义务。 原判关于城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200亩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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