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的立法模式。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同时,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该法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 得到彻底的坚持。如,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以合同设定抵押权时,“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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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价值的实现。从登记权利人、占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衡量,从不动产上权利推定与登记效力的关系,以及比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均不支持《建议稿》的规定 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须办理有关登记并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在其上设定的抵押权也必须进行登记,且本法第6条已明文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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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既得权。 5、权利的实现不同。 房屋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对于有效的房屋抵押,房屋抵押权设定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房屋抵押权即 比例进行回购);第二、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按揭人的商品房,这种做法与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是相同的;第三、由担保人(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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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法律行为是各种分则中的行为提取公因式形式(VordieKlammerzuZiehen)的结果。由于法律行为的设定使得代理也能够成为总则中的规则而存在。也就是说,潘德克吞 的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特殊的效力控制规则,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格式条款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规制等,则不宜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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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该说认为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是源于法律行为所生的效力,而另一方面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为无效或效力待定,受让人仅能补足权源,却不能治疗法律行为的 的抵押权时,该财产视为无抵押权的财产,取得人所取得的是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3.该被取得的财产如已登记设定抵押权的,就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受让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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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该说认为善意受 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是源于法律行为所生的效力,而另一方面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为无效或效力待定,受让人仅能补足权源,却不能治疗法律行为的 抵押权时,该财产视为无抵押权的财产,取得人所取得的是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3.该被取得的财产如已登记设定抵押权的,就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受让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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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该说认为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是源于法律行为所生的效力,而另一方面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为无效或效力待定,受让人仅能补足权源,却不能治疗法律行为的 抵押权时,该财产视为无抵押权的财产,取得人所取得的是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3.该被取得的财产如已登记设定抵押权的,就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受让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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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 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 [1]尹田:《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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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第二种是对抗主义,《日本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物权设定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依第177条和178条规定,物权变动,非经登记或 属物权契约。但如果抵押合同未经过物权合意公示的程序,仅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束,这种情况下,不能形成抵押权人的物上请求权,他只能要求抵押人履行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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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某种债权行为被撤销或无效时,物权不当然无效。如在某一约定物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以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的方式进行经济交易, 的多层次、多层面上来指导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实务,从而减少司法操作的盲目性和重复性。 (二)完善物权设定的程序机制,减少两者之冲突。 程序性物权和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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