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的清偿义务。故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宝龙公司连带清偿原告民生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 296.16元及利息1085.94元、罚息2831.77元,实际应给付至 之日起二年。 三、2002年12月17日,《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即向王宝来发放贷款118 000元,用于王宝来购买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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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7月9日,刘武与北京银行、南方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三方约定:刘武因购买捷达牌汽车(车辆 中,刘武存在累计超过三期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现刘武累计拖欠北京银行贷款本金余额37 785.4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南方公司亦未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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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清偿义务。故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刚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688.08元及利息14.34元、罚息198.92元(暂计算至2007年11月 支)个保字(018)号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北方公司为王刚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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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清偿义务。故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井荣霞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3 644.77元及利息2318.17元、罚息3685.24元,实际应给付至欠款 车保)字(0103)号的《保证合同》,约定宝龙公司为井荣霞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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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安小区4-2-301。 被告北京市昊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许小榕 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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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1 421.50元为向西四支行归还,第二被告亦未代为归还。现西四支行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判令:一、第一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 421.50元及从2007年4 信息栏、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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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账户中自行直接扣划相应款项;如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或者挪用贷款时,应就欠付款项/挪用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及 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西四支行与被告杨凯强、被告南方公司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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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车贷款借款合同》,向高雪松发放贷款人民币116 000元,用于购买汽车,月利率为4.8‰,合同约定高雪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 的卖方账户: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支行,名称: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贷款发放方式: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付向卖方账户;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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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直至所有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第一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或挪用贷款时,应就欠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信息栏、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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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煤厂街22号 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甲8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君 承担。 原告建设银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借款借据、帐户查询信息。 被告马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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