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直接发生关联。这也是一种因果解释视角。 三是故意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以进行分工,那么不同的行为成立的因果关系是一样的吗?如在一个盗窃共同 的理论即可。 4.法律事实因果关系的成立,有赖于以下方面: 4.1行为的介入是异常条件,受到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左右,因而行为与结果的实现之间没有必然性。 4.2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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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条件,其出于抗拒抓捕等目的当场实施暴力的,完全符合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25] 笔者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未必都是实行行为。例如,刑法第198条保险 ,若将财物被最终夺回、最终未侵害被害人财产法益的行为认定为抢劫既遂,就是使本来单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暴力、胁迫行为,直接承受了抢劫罪既遂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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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中的罪责阶层,是责任主义原则的产物。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所有犯罪的成立都应当以行为人存在罪过为前提。因而,责任主义之于国家是一项义务,之于个体 人们充其量只能得出若A(行为)存在则B(危害结果)的发生机率会升高的结论。倘若认为这也成立条件因果关系,从逻辑上讲,它表明的也只是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的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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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解决的是狭义共犯的成立条件和处罚范围问题。如今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占据重要地位,堪称共犯论的基本原理之一,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通常来说,区分 犯来说,是指二人以上出于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而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共犯形式。参与人的违法行为当然是必要的,这是该共犯形式的成立条件,也是逻辑上的必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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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接受教唆但尚未开始实施预备行为等情形,教唆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仅仅停留在教唆者内心,不能成立非共同犯罪的教唆未遂。将上述教唆行为评价为教唆未遂,是对刑法第 中都提出了批评意见,笔者赞同他们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中不应该出现间接正犯规定的质疑。 ⑸参见伍柳村:《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法学研究》1982年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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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条第1款关于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发生冲突。因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作的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之规定明示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1~532页。 [8]参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365页。 [9]参见赵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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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第1款关于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发生冲突。因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作的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之规定明示了共同 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1~532页。 ⑻参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365页。 ⑼参见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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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过失论是将故意和过失并列起来考虑的理论构成,而新过失论则要求过失犯的成立需要另外一个附加条件。也就是说,新过失论根据设定一种处于行为者立场的要求一般人 的存在,这极有可能导致追究结果责任的后果。{2}这显然有悖于犯罪的成立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这一基本原则。 (三)新过失论 新过失论是在旧过失论的基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36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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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过失论是将故意和过失并列起来考虑的理论构成,而新过失论则要求过失犯的成立需要另外一个附加条件。也就是说,新过失论根据设定一种处于行为者立场的要求一般人 的存在,这极有可能导致追究结果责任的后果。{2}这显然有悖于犯罪的成立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这一基本原则。 (三)新过失论 新过失论是在旧过失论的基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33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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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评估。[31]在Kruepelmann看来,犯罪的量的判断是一个综合的评价过程,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共同决定着不法含量。某些行为本身并不严重,其行为不法程度较轻 量的质,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王政勋:《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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