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增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停止在上述诉争地块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增负担。本院二审查明, 驳回其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李增再审辩称,本案不是侵权纠纷,是未经登记发证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本案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不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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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好端端的一片大豆被毁坏一空,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王建森答辩称 出路,是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应找相关部门解决,私自拔掉原告所种大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向原告赔礼道谦。原告所诉其它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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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与信阳宾馆达成了解除租赁合同的调解协议,对此,信阳市邮政局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461万元,信阳宾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61万元。2、原审关于赔偿数额的 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燕翔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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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张付生的侄子。原审原告范占臣与原审被告张付生、张国超为土地使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7)叶民一初字第1345号民事 二被告未拆除。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并将建在原告与陈庄村民委员会、陈庄学校所签订协议书内的猪圈、厕所、院墙、所植树林等杂物拆除、恢复原状”。原审被告张付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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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上述房产及土地出卖,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停止侵权,返还财产(价值42500元),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 房地产权属是否归原告所有,有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任景文主张被告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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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擅自将界墙打开设门,侵犯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祝遵保辩称,房子是我父亲的名字,原告不 疏漏,究竟是不是路,还得由政府职能部门予以确权,所以原告请求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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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高克雷,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增因与被上诉人韩永栓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停止在上述诉争地块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增负担。李增不服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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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高克雷,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增因与被上诉人韩永栓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停止在上述诉争地块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增负担。李增不服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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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清除埋进坑内的土和垃圾,恢复原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认定侵权行为首先要确认合法权益的存在。本案原告在1991年9月13日通过与荒坑原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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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生,汉族,系丁建恒的弟弟。 上诉人顿梅娥、丁兵兵、丁佳佳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48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 建房,顿梅娥、丁兵兵、丁佳佳因丁建恒侵权而要求法院判令丁建恒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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