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产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法律关系;(3)按揭人(购房人)与银行之间(按揭权人)的按揭担保关系;(4)购房人与银行 。时至今日,学者们已提出了关于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成立和效力的许多不同观点,主要有:(1)意思成立主义。该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达成意思合致,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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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执行人之间,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归于消灭。这不能不令人深思。因为在对合同法适用时,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 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因重大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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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买受人可以免责。而如果不适用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消后,所有权不发生移转,出卖人依旧保留所有权,在上述前四 信赖并取得经过登记之权利,又无异于赋予登记以创设物权的效力。可见,登记公信力与意思主义和对登记的形式审查存在二律背反的关系,也缺乏赋予登记公信力的逻辑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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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的关系时,有学者特别探讨了权利人追认的效力对明确二者关系的影响力。无权处分不同于无权代理,在无权处分中,当事人为无权 履行的标准,则在第三人不交付或登记的情况下,虽然没有担保物权,虽然不能对担保物优先受偿,但却可以将担保合同理解为第三人愿意以担保物代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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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间的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而是抵押权本身具有优先于土地上后设立的所有权的效力。在此可以说买卖破抵押权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但不破抵押权。其间自然也不存在所谓债权物权化问题。2、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优先于后成立的他物权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此都有规定。我国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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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主义为物权法学说上的归纳,目的仅在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之间的关系:其一,物权标的的独立性决定了一物之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故只有完整的、能够独立 同一出卖人同时购买一张桌子和四把椅子,如果价格上与分别购买毫无两样,则实际上发生了五项财产交易,可以订立五项买卖合同。但为方便,一纸合同足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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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权利人具有推动制裁施行的要求权;在法院-责任人之间,则是责任的归结与执行的关系。实际上,受到诉讼时效约束的正是权利人指向法院的这种“要求权”,权利人指向 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忽略。而在德国法系的民事权利体系中,客体恰恰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客体决定着权利的性质与效力。以人自身或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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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的思考,的确需要仔细梳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各权利人以及各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以探究一物一权原则在此当中是否仍然适用抑或存在例外。如前所述,有学者主张 的公示公信,仅依合同中当事人有关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而在形式主义的模式下,无论是债权形式主义还是物权形式主义,其所谓形式就是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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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追及效力受限制。[17] 在抵押担保制度上,是否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为协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有无限制 上没有任何先例。相反,我国司法实务却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关于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在审理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原告珠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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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法律事实是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事实,也就是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事实。所以,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事实,并不能解决物权变动的问题。物权变动,只能由 自己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法的出发点是物权变动中的客观公正与交易安全,故物权法的重点是物权变动中物权排他性后果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2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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