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1、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且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丁光辉一次性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6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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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并办理了相关抵押手续。2007年12月26日,原告中国农行湘西分行与被告江天顺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35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 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在被告江天顺期限内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时,有权以被告江天顺提供的抵押物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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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超及东华公司亦未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工行郑州花园路支行与贺志忠、贺记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工行郑州花园路支行与贺志忠签订的抵押合同及东华 保护。合同签订后,工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如约履行义务,贺志忠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工行郑州花园路支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对抵押物优先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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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005年4月1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及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借款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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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 本院认为:1、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且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向荣一次性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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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 本院认为:1、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且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立桥一次性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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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归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光平及时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2年3月20日利息14853.75元及按年利率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4年3月25日与被告龙XX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则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方按约履行了支付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龙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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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协商,于2008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被告李俭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年利率8.64%、采用一次性利随本清 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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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协商,于2008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吴光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年利率8.64%、采用一次性利随本清 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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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联保协议书》。2009年8月25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可循环借款额3万元,有效期限为2009年8月25日至2012 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启勇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借款3万元,并支付2011年9月20日前的利息4236.13元(该日后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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