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规划给原告宅基地一处,乡政府颁发了建筑许可证。该宅基地南边与被告相邻,双方因边界多次发生纠纷,经村委调解无果。经村支部商定意见是:维护乡村1987年规划,按 米。原告的宅基地规划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现少1.3米,应归原告使用。经调解无果。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该争议土地历史上就归被告使用。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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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四、五组的地同时被征用,东边界到南北村级路,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在第三人与南北村级路中间还有原告的土地。原告所说争议地是1985年在作业组负责人分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甫明、苏进民的起诉。本案勘验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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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意见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其处理意见是无效的。我们的宅基地与工会之间的边界清楚,应以灰橛为界确权。该决定书认定刘大进的宅基东西长为19. ,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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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且常金珠提供的承包协议书中无该承包地块的起止边界,本案实际为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常金珠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光民审判员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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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同村居住东西相邻,双方因宅基地边界发生争议,李可芳认为被告1991年9月1日为李启春颁发的集建()字无编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共计100元由上诉人李可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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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已办理房产登记,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单国友同意其按灰角确定的边界及转让面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三、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睢县人民政府 使用权争议达成一致意见。上述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于正当行使诉权,应予准许。根据《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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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面积不符。2004年7月6日,王希超申请解决与王建红宅基地边界争议,内黄县后河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后政[2007]91号行政处理决定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王希超与王建红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内黄县后河镇人民政府享有处理的职权。王希超向内黄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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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宅地使用及边界达成协议。1996年,第三人贺恩波亦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争议之地双方各自占有、管理、使用多年。新野县人民政府依据以上事实和土地使用现状所 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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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面积不符。2004年7月6日,王希超申请解决与王建红宅基地边界争议,内黄县后河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后政[2007]91号行政处理决定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王希超与王建红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内黄县后河镇人民政府享有处理的职权。王希超向内黄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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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共计15年。四至范围,南至献章片交界,西至元付片边界,北至粱头分水岭,东至粱头分水岭。其中有耕地14亩。同时约定,合同期满后 山场)出租方设定,因此,应认定上述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故村经济社应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对冯俊臻在租赁期内栽植树木的投入损失予以补偿。鉴于村经济社所在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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